为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效性,按照县人民政府2022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安排,县人民政府组织对我县制定的《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2012年政府公告8号)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后评估。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为有效推进评估工作,成立了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县政府办主任、副主任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的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估工作组,负责《办法》的评估工作。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了评估目的、主要内容及评估方式、步骤,遵循合法依规、公正客观、公开透明、公众参与的原则,采取实施部门自查、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征求意见和县司法局法制股统一审议等方式,从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协调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形成了《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试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评价情况 (一)合法性评价 《办法》相关规定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相抵触。《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宅基地住房新建、改建或扩建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一致。 (二)合理性评价 《办法》的决策实施结果符合预期目标。一是城市规划区宅基地建房的安全与质量得到了有效监管,建筑安全隐患得以消除;二是规范和优化了城市规划区宅基地建房的审批流程,行政效率得到了提高;三是城乡一体化发展得到了进一步推动,优化了资源配置;四是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为推动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三)操作性评价 《办法》对居民户宅基地申请使用条件、用地申报过程中禁止行为、申报建房宅基地程序等宅基地管理事项进行明确规定,具有可操作性。 (四)规范性评价 《办法》分总则、规划管理、宅基地管理、建设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个章节,结构较为完整,表述用语基本准确,条文表述比较简洁,相关概念的界定比较明确,条款之间没有明显的歧义,较为规范。 (五)协调性评价 《办法》与省、市现行相关城市规划区宅基地建房政策之间基本不存在冲突。 三、《办法》贯彻落实存在的问题 一是《办法》宣传力度有待加强。群众对《办法》知晓度不高,部分群众仍认为只要取得土地使用手续就可以动工建设,依法建设意识淡薄,对《办法》培训宣传仍需加强。 二是单位职能职责已发生了变化。2012年12月30日《办法》施行时,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利用宅基地从事住房新建、改建扩建,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宅基地建房的规划管理,指导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实施宅基地建房的规划审批及监督 管理工作。2019年机构改革后,规划管理职能职责划转到县自然资源局。同时,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玉溪市 人民政府2021年9月30日印发的《玉溪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对宅基地管理职能职责作了调整,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分别履行相应职责。 四、《办法》评估结论 综上所述,《办法》自2012年12月30日印发实施以来,在各相关单位的支持配合下,规范了县城城市规划区宅基地建房,但存在与上位法规定相冲突,并存在着一系列的上述问题。 经向有关单位公开征求意见,县政府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反复研究,一致建议废止。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