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新平戛洒玉溪矿业有限公司大红山铜矿“6·14”事故统计核销的公示 为切实做好全县2023年度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准确统计和分析研判全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填报工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力量对年内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复核分析,认定新平戛洒玉溪矿业有限公司大红山铜矿“6·14”事故符合统计核销情形,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同意对该起事故予以统计核销。 一、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情况 2023年6月14日,玉溪矿业有限公司采矿一厂无轨设备辅助工李文华,在大红山铜矿西部矿段180中段280分段B124-126采场第4分层1#采矿南联道爆堆上查看顶板和残药残管过程中突然栽倒,造成右面部开放性创伤,其在现场已经昏迷,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居民死亡证明》记录死亡原因是“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可能;呼吸心跳骤停”。 接到事故报告后,县人民政府按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邀请县纪委县监委派员参加,国家矿山安监局云南局派人指导)。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玉溪矿业有限公司采矿一厂无轨设备辅助工李文华,在作业过程中因身体疾病(或者意外踩空、绊脚、滑跌)致其本人栽倒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的类别为其他伤害、等级为一般事故、性质为生产安全非责任事故。2023年8月30日,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了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 二、县安委会办公室复核认定情况 (一)复核分析李文华身体状况。2021年10月、2021年12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的四次体检结果显示其血压分别为142/102mmhg、144/91mmhg、135/95mmhg、126/78mmhg。其中,2023年3月在玉溪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既往史为“高血压病治疗中,高血压结合目前年龄、高血脂、动脉粥样硬化病变等因素综合分析,目前属于心脑血管病高风险人群”。经事故调查组询问李文华妻子证实其患有高血压病,近几个月在服用高血压药;经询问李文华同班组人员得知,其在作业过程中两次自称“身体不舒服、头昏”。从上述情况判断,导致李文华栽倒受伤的原因应认定为:其在作业过程中突发头昏、晕厥、脑卒中等疾病。 (二)复核分析技术鉴定排除情况。李文华家属对死亡原因没有异议,家属与事故单位就赔偿事宜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要求尊重地方风俗在3天内火化遗体,不同意尸检。因未作尸检鉴定,其死亡原因无技术鉴定结论,无法排除心脑血管病致其栽倒死亡这一事故原因。 (三)复核分析事故类型排除情况。事故调查报告显示:经查阅现场管理台账,现场洒水作业前进行的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各项指标合格,可排除炮烟中毒致其栽倒的可能;经现场查勘,现场顶板无冒落迹象,可排除顶板岩石掉落打击致其栽倒的可能;采场照明的光照度能满足采场照明要求,且采场线路未布置在爆堆上方,爆堆范围不涉及电气线路,可排除因触电致其栽倒的可能。上述分析排除了中毒窒息、冒顶片帮、物体打击、触电等事故原因和事故类型。 综上所述,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复核认定事故原因是:李文华在爆堆上作业过程中,因身体疾病致其本人栽倒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统计核销依据和建议 经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报告以及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复核分析意见均排除了物体打击、冒顶片帮、中毒窒息、触电等事故类型,且未发现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在日常管理、事故报告及施救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或者不履职行为。事故虽然发生在生产场所的作业过程中,但事故原因是“李文华在爆堆上作业过程中,因身体疾病致其本人栽倒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符合《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规定情形,认定该起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将按《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对该起事故予以统计核销。
公示时限:2023年11月9日至2023年11月16日 联系人:白凯戈 联系电话:0877-7011521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