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2024年4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第一批)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4-04-29 16:04   点击率:103打印】【关闭

一、违法行为人刀某某20243月28日3时,在新平县戛洒镇冬瓜林村大寨小组大石头田因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2024年4月9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刀某某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戛当罚决字〔2024〕003号。

二、违法行为人杨某某20243月27日4时,在新平县戛洒镇冬瓜林村卷槽田小组大洼子田因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2024年4月9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杨某某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戛当罚决字〔2024〕004号。

三、违法行为人王某某20243月27日2时,在新平县戛洒镇冬瓜林村卷槽田小组仓房因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2024年4月9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王某某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戛当罚决字〔2024〕005号。

四、违法行为人彭某某20243月28日4时,在新平县戛洒镇冬瓜林村卷槽田小组发启田因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2024年4月9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彭某某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戛当罚决字〔2024〕006号。

五、违法行为人彭某某20243月28日3时,在新平县戛洒镇冬瓜林村大寨小组大石头田因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2024年4月9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彭某某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戛当罚决字〔2024〕007号。

六、违法行为人李某某20243283时,在新平县戛洒镇冬瓜林村大寨小组甘蔗田梁子因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202449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李某某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戛当罚决字〔2024008号。

七、违法行为人自某某20243月28日4时,在新平县戛洒镇冬瓜林村卷槽田小组平田因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2024年4月9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自某某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戛当罚决字〔2024〕009号。

八、违法行为人王某某20243月28日3时,在新平县戛洒镇冬瓜林村大寨小组瓦厂田因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2024年4月9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王某某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戛当罚决字〔2024〕010号。

九、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24年3月27日2时,在新平县戛洒镇冬瓜林村卷槽田小组发启田因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2024年4月10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李某某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戛当罚决字〔2024〕011号。

十、违法行为人李某某20243月27日2时,在新平县戛洒镇冬瓜林村卷槽田小组白糯格因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2024年4月10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李某某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戛当罚决字〔2024〕012号。

十一、违法行为人李某某20243月28日2时,在新平县戛洒镇冬瓜林村卷槽田小组张汉田因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2024年4月10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李某某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戛当罚决字〔2024〕013号。

十二、违法行为人张某20243月28日5时,在新平县戛洒镇冬瓜林村漠沙田小组漠沙田因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2024年4月10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张某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戛当罚决字〔2024〕014号。

十三、违法行为人李某某20243月27日2时,在新平县戛洒镇冬瓜林村卷槽田小组发启田因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2024年4月10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李某某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戛当罚决字〔2024〕015号。

十四、违法行为人李某某20243月28日5时,在新平县戛洒镇冬瓜林村漠沙田小组漠沙田因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2024年4月10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李某某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戛当罚决字〔2024〕016号。

十五、违法行为人杨某某20243月28日3时,在新平县戛洒镇冬瓜林村卷槽田小组大洼子田因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2024年4月10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杨某某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戛当罚决字〔2024〕017号。

十六、违法行为人周某某20243月28日3时,在新平县戛洒镇冬瓜林村漠沙田小组白糯格田因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2024年4月10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周某某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戛当罚决字〔2024〕018号。

十七、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24年3月28日3时,在新平县戛洒镇冬瓜林村漠沙田小组白糯格田因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2024年4月10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李某某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戛当罚决字〔2024〕019号。

十八、违法行为人王某20243月27日3时,在新平县戛洒镇冬瓜林村卷槽田小组平田因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2024年4月10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王某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戛当罚决字〔2024〕020号。

十九、违法行为人杨某某于20243月28日3时,在新平县戛洒镇冬瓜林村漠沙田小组白糯格田因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2024年4月10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杨某某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戛当罚决字〔2024〕021号。

二十、违法行为人普某某于20243月28日3时,在新平县戛洒镇冬瓜林村卷槽田小组发启田因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2024年4月10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普某某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戛当罚决字〔2024〕022号。

二十一、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243月28日8时,在新平县戛洒镇冬瓜林村卷槽田小组白糯格因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2024年4月10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李某某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戛当罚决字〔2024〕023号。

二十二、违法行为人高某于20243月27日3时,在新平县戛洒镇冬瓜林村卷槽田小组发启田因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2024年4月10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高某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戛当罚决字〔2024〕024号。

二十三、违法行为人高某于20243月28日5时,在新平县戛洒镇冬瓜林村卷槽田小组大洼子田因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2024年4月10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高某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戛当罚决字〔2024〕025号。

二十四、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在没有向米尺莫村委会提出申请、未取得戛洒镇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于2024年3月23日19时左右擅自在米尺莫村委会说米底小组二斗田里进行烧玉米杆、杂草等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违反《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4月11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李某某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3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戛罚决字〔2024001号。

二十五、违法行为人邱某在没有向米尺莫村委会提出申请、未取得戛洒镇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于2024年3月25日5时左右擅自在米尺莫村委会底戛可小组老厂田里进行烧烟杆、杂草等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违反《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4月11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邱某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3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戛罚决字〔2024002号。

二十六、违法行为人杨某某在没有向米尺莫村委会提出申请、未取得戛洒镇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于2024年3月23日19时左右擅自在戛洒镇米尺莫村委会说米底小组干地里烧杂草,未引起森林火灾。违反《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4月11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杨某某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3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戛罚决字〔2024003号。

二十七、违法行为人彭某某在没有向耀南村委会提出申请、未取得戛洒镇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于2024年3月23日10时左右擅自在耀南村委会冬瓜林自家地里进行烧杂草等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违反《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4月12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彭某某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3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戛罚决字〔2024004号。

二十八、违法行为人徐某某未经批准于2024年3月23日9时左右擅自在戛洒镇耀南村瓦厂上面徐家祖坟旁进行烧火等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2024年4月12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徐某某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3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戛罚决字〔2024005号。

二十九、违法行为人罗某某于20243月24日8时,在新平县戛洒镇戛洒社区麻木树小组麻木树地因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2024年4月16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罗某某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戛当罚决字〔2024〕026号。

三十、违法行为人陶某某于2024年4月19日19时,在新平县戛洒镇达哈村曼掌小组曼掌菁因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2024年4月20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陶某某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戛当罚决字〔2024〕027号。

三十一、违法企业新平遇见网咖于2024年3月23日23时26分因接纳3名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4月22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新平遇见网咖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柒元整(¥ 27.00)3.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60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戛罚决字〔2024006号。

三十二、违法行为人易某某在没有向米尺莫村委会提出申请、未取得戛洒镇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于2024年4月3日2时左右擅自在米尺莫村委会底戛莫向东甜竹箐里进行烧甘蔗叶等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违反《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4月23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易某某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3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戛罚决字〔2024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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