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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4日,司机倪某某将货车临时停放在设有禁停标志的新平县县城某段道路上,在同日22时,刘某某驾驶摩托车与该货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为:刘某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等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倪某某违章停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次日,倪某某向刘某某父母支付丧葬费4万元,后在多次自行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倪某某向五桂社区调委会申请调解。由于社区某调解员与倪某某有亲戚关系,为确保调解的公信力,社区调委会果断将该纠纷上报新平县桂山街道调委会进行调处。 经调查,街道调解员全面掌握了有关证据材料,了解到肇事货车购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理赔款合计288118元,保险赔偿保障比较充分,倪某某也愿意在保险理赔后,再给予刘某某父母一定的赔偿,而刘某某父母也是通情达理之人,双方通过打官司方式解决争议的想法均不强烈。经过对案情深入分析,街道调解员制定相应的调解方案,随后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肯定了双方当事人高度自觉地遵守了“丧事办结后协商”和“责任认定后调处”的两个原则,在自行协商过程中没有出现过激行为,赞扬了死者父母始终坚持理性索赔。在此基础下,调解员用心劝慰死者家属人死不能复生,人间依然还有真情在。最终引导双方依法、依情、依理达成共识,即:倪某某共计赔偿刘某某父母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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