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重大执法决定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权力类别 | 行政执法主体 |
1 | 对建设单位违法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使用数量处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第二款:在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使用或者使用粘土实心砖。 | 行政处罚 | 新平县工业科技和信息化局 |
2 | 对企业违法生产和销售未经依法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没收墙体材料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九条第一跨:未经依法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进入新型墙体材料市场。 | 行政处罚 | 新平县工业科技和信息化局 |
3 | 对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按照每吨袋装水泥处300元罚款。第八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第十条: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范围外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一)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需要使用特种水泥的;(三)施工现场50公里范围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四)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50吨的。 | 行政处罚 | 新平县工业科技和信息化局 |
4 | 对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砂浆处100元罚款。 第九条:州(市)政府所在地、有条件的县(市、区)、乡(镇)政府所在地、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并分期分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特种砂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供应的;(三)施工现场30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四)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200立方米以下或者砂浆使用总量100立方米以下的。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 行政处罚 | 新平县工业科技和信息化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