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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非税收入管理局积极开展财政票据销毁审核工作
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财政票据销毁工作的通知》(云财非税〔2023〕6号)及《玉溪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财政票据销毁工作的通知》(玉财非税〔2023〕6号)要求,为加强财政票据管理,保证财政票据安全,减轻财政部门和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保管压力,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票据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4〕19号)等相关规定,全省于今年3月至7月开展2023年度财政票据销毁工作。 此次财政票据销毁范围:(一) 2017年12月31日前使用完毕且保存期满5年的财政票据存根。(二)因收费政策调整停止使用的财政票据。(三)因财政票据管理政策调整停止使用的财政票据。(四)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撤销、合并和职能调整,原单位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和尚未启用的财政票据。按照市财政局工作要求,各县区于2023年7月31日前自行安排财政票据销毁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于2023年8月31日前上报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由于此次财政票据销毁范围广、票据种类较多,且手工票据和机打票据同时使用。为确保能按时、按质完成票据销毁工作,我县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印发文件通知,对全县财政票据销毁工作和相关事宜作了具体安排。要求全县各用票单位于2023年5月15日前完成财政票据的整理和销毁申报工作,待审核通过移交后,由县非税收入管理局统一进行销毁。各乡镇(街道)财政票据销毁工作由乡镇(街道)财政所统一负责审核申报。如待销毁财政票据(存根)量特别大的单位,销毁申报审核完成后可由县非税局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到统一地点监督销毁。 我县政票据的整理和销毁申报工作自3月10日开展以来,截至目前,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已对18个单位完成了待销毁财政票据的审核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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