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指示,8月30日,县文化和旅游局召开会议强化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非遗(文物)法。各乡镇(街道)宣传文化服务中心主任、县文化馆、县图书馆馆长及副馆长,县群众文化工作队队长及副队长,县非遗中心负责人、县文化和旅游局文化股(公共服务)全体人员参加了此次学习会。县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何永进传达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非遗(文物)法。
会议指出文化遗产承载着一个民族的文化基因,折射着一个民族的精神特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有助于增进文化认同、增强文化自信;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就是记录和传承文明发展史,以史鉴今;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为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提供基本素材,继往开来,为发扬优秀传统文化和实现民族复兴提供有力支撑;良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在扩大对外交流、发展文化旅游等方面发挥着促进作用。 我局始终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在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挖掘、保护、研究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抢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119项。其中,国家级1项,省级13项,市级39项,县级66项;省市县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04人,其中,省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1人,市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5人,县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78人。明确传承人传帮带徒责任,至今,传承人传帮带徒300余人,较好地保护、继承和弘扬了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建成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馆(室)、陈列馆、展示中心11个。全县有国家省市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14个,已完成可移动文物的鉴定及登记工作,有可移动文物82项1102件,其中国家三级文物3件。
会上,全体与会人员重新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口号及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对进一步增强相关部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责任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能力,提高全社会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自觉奠定了重要基础。(图/文:公共文化服务股 杨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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