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玉溪市城市公共交通公园景点和 医疗服务机构消防救援人员优待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驻玉军(警)部队: 《玉溪市城市公共交通公园景点和医疗服务机构消防救援人员优待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8日
玉溪市城市公共交通公园景点 和医疗服务机构消防救援人员优待办法 为切实提升消防救援人员荣誉感,使消防救援人员成为被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相关规定,结合玉溪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消防救援人员。 二、本市城市公共交通、公园景点和医疗服务机构消防救援人员优待范围如下: 城市公共交通:包括政府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城市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 公园、旅游景点:包括政府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收费公园、旅游景点。 医疗服务机构:包括各类医院、妇幼保健院、体检场所。 其他场所:包括政府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图书馆、博物馆等场所。 三、本市所有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码头等场所显著位置摆放(悬挂)“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设立消防救援人员优先购票专用通道(窗口)。 四、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城市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和公园、旅游景点等,在显著位置摆放(悬挂)“消防救援人员免票”明显标识,消防救援人员凭其有效证件免购车(门)票乘坐城市公交、入园(馆)。 五、本市公路、渡口、隧道、桥梁和各类停车场,在显著位置摆放(悬挂)“消防救援车辆免费”标识。 六、本市所有医疗服务机构挂号、收费窗口显著位置摆放(悬挂)“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 七、在享受优待时,消防救援人员应出示有效证件。 八、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区负责做好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 九、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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