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冲? 答:试点纳税人可登陆电子税务局,依次选择进入【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也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红字信息确认单】—【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选择对应蓝字发票发起红冲。 2.纳税人咨询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提示:退税审核不通过,有专项附加扣除存在待核实事项,且未按照有关规定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或者说明怎么处理? 答:退税审核不通过,显示需上传资料,纳税人可进入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打开右上角消息中心,点击【年度汇算提醒】退税审核报送补充材料或说明的提醒消息,即可跳转至年度汇算退税审核补充资料界面。如点击提醒消息没有跳转至年度汇算退税审核补充资料界面,纳税人可以参考以下步骤处理: (1)先撤销退税申请,然后首页点击“我要查询”→“申报查询”→“未完成”,点击“更正”,申报成功后重新申请退税; (2)纳税人重新提交退税申请后,税局审核时可通过局端【联系纳税人】向纳税人发送消息,提示其上传证明材料和填写情况说明; (3)纳税人进入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打开右上角消息中心,点击【年度汇算提醒】退税审核报送补充材料或说明的提醒消息,即可跳转至年度汇算退税审核补充资料界面。 3.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如何调整?有哪些调整方式? 答: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有三种方式,包括定期调整、临时调整和人工调整。 (一)定期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二)临时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当月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三)人工调整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应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4.我公司是非试点纳税人,今天收到一张数电发票,自行打印后,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税收凭证? 答:可以。数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纸质发票一致。纳税人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数电发票电子文件。 5.个人变更股权需要先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有关服务工作的通告》(2023年第3号)规定:“一、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股权受让方)或纳税人(股权转让方)应当依法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扣缴(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与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登记机关查验与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对相关信息及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本通告自2023年6月10日起施行。” 6.小型微利企业最新“六税两费”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7.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的申报密码是什么?如何重置? 答:扣缴客户端申报密码是通过扣缴客户端进行信息报送、信息下载等操作的口令。 若扣缴单位忘记申报密码,有三种方式可实现申报密码重置:一是该扣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本人的个人所得税APP,通过【个人中心】—【企业办税权限】—选择对应企业—点击【重置申报密码】进行重置;二是该扣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本人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通过【个人信息管理】—【办税权限管理】—【企业办税权限】—【查看详情】—【重置申报密码】路径进行重置;三是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密码重置。 8.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是什么?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第一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文件有关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文件有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9.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在开具红字发票时,能够作废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吗? 答:具体规则如下: (1)销方发起无需确认的红字确认单,未开具红字发票前,允许销方撤回; (2)红字确认信息发起方在提交红字确认单后,对方尚未确认前,不允许修改,发起方可撤销红字确认单; (3)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发起且对方已确认的红字确认单,发起方不允许撤销红字确认单,确认方可在确认后且未开具红字发票前撤销确认单; (4)已开具红字发票的红字确认单不允许撤销; (5)发起红字确认单后、开具红字发票前,原蓝字发票被认定异常凭证的,系统自动作废红冲流程。 10.企业在7月份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如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一、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官网) 链接地址:https://yunnan.chinatax.gov.cn/art/2023/7/12/art_3855_712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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