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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发〔2020〕38号 关于印发新平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 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0-09-30 14:09   点击率:1004打印】【关闭


新政发〔202038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平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

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新平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930 

(此件公开发布)


    新平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加大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和《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云安监管〔20139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新平县辖区内烟花爆竹(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  举报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

(二)有报必接,违法必查,及时回复;

(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  举报范围   

(一)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邮寄烟花爆竹行为;

(二)烟花爆竹零售点超量储存以及在零售点外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三)烟花爆竹零售户走街串巷、沿街摆卖等行为;

(四)烟花爆竹零售点经营非法产品或超标产品行为;

(五)烟花爆竹零售点擅自改变经营地点行为;

(六)烟花爆竹零售点内住人、使用明火等行为;

(七)烟花爆竹零售户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行为;

(八)新平县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九)其它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举报受理单位

(一)非法运输、邮寄烟花爆竹行为由公安部门受理并处理。

(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点违法行为;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违法行为由应急管理部门受理并处理。

第六条  举报途径

来人、来信举报。举报地点及联系方式: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基础股或办公室,电话(传真):08777016959。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公安局办公室,电话(传真):08777011243110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的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  举报受理

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受理,不得推诿拒绝。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举报人;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及时做好解释工作。不能当场答复的,接报人员应当规范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呈批件》,尽可能掌握举报人联系方式、被举报人基本情况和举报人诉求等信息,并如实记录。

第八条  举报核查

核查采取暗访、突击检查等形式进行,核查人员不少于两名,并向被核查单位或个人出示执法证;举报核查人员与举报内容或被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举报内容经核查属实,需要立案处理的,在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正当的前提下,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核查情况如实反馈举报人。

第九条  奖励标准

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行为的,经核查属实,按照以下标准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奖励5000元;举报非法储存和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按照查处产品价值的3050%给予奖励;但最低奖励不低于1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0元。举报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按照查处产品价值的3050%给予奖励;但最低奖励不低于1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元。举报非法邮寄烟花爆竹行为的,按照查处产品价值的3050%给予奖励;但最低奖励不低于1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元。

(二)举报烟花爆竹零售点超量储存的,奖励100500元。

(三)举报烟花爆竹零售点走街串巷进行销售的,奖励1000元;举报烟花爆竹零售点沿街摆卖的,奖励500元。

(四)举报烟花爆竹零售点经营非法或超标产品的,经营数量在110件,奖励500元;10件以上50件以下,奖励1000元;50件以上,奖励3000元。

(五)举报烟花爆竹零售点擅自改变经营地点的,奖励1000元。

(六)举报烟花爆竹零售点不按规范进行零售的,视违法行为奖励100500元。

(七)举报烟花爆竹零售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奖励1000元。

(八)举报新平县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奖励2000元。

第十条  举报管理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举报信息提倡实名举报,在举报信息的受理和核查过程中,应依法为举报人保密。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或对核查结论弄虚作假的,由纪委监委、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发放奖励

对经查实的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各受理单位依法处理后填写奖励资金审批表,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应急管理局发放,在举报处理后十个工作日内发放给举报人或单位。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930日印发


政策解读:http://www.xinping.gov.cn/xpxzfxxgk/zfwjjjd/20210512/12508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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