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分值 | 评分细则 | 责任部门 | 备注 |
基础条件 | 声环境质量 | 小区位于声环境功能区0类、1类区域或2类区(乡村区域可参照原则性要求) | — | 属于申报需满足的基本条件 | 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 | 约束性指标 |
小区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达到声环境功能区质量标准 | 5 | 达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1类区标准以上得5分,达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区标准得3分;未达上述标准得0分 | 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 | 评分依据为声环境质量监测报告;监测执行HJ 640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 |
入住率 | 入住率60%以上 | — | 属于申报需满足的基本条件 | 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 | 约束性指标 |
投诉处置率 | 无噪声扰民投诉事件或扰民事件已解决 | 10 | 无噪声扰民事件或扰民事件已解决得10分;建设期间发生一起扰民事件扣1分,扣完为止 | 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 | 扰民事件指小区居民通过12345等政府投诉受理渠道办理的事件 |
小区内部 | 小区用地范围内无营业性娱乐场所(如KTV、酒吧等)或与居民住宅相对隔离,实施噪声污染控制措施且效果明显 | 3 | 小区用地范围内无营业性娱乐场所得3分;有1处扣1分,若与居民住宅相对隔离,实施噪声污染控制措施且效果明显,未产生扰民事件则不扣分 | 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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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居民楼下无餐馆(包括中餐馆、烧烤吧)、机加工或其他高噪声商业用房 | 5 | 小区居民楼下无餐馆(包括中餐馆、烧烤吧)、机加工或其他高噪声商业用房得5分,发现1处扣1分,扣完为止 | 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申报主体若为村庄,则包括村庄内无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加工作坊等 |
小区内部电梯、空调器、冷却塔、热泵、制冷机、风机、水泵、发电机、空压机、变压器、充电桩等易产生的噪声的公用设备与居住区相对隔离或已采取噪声防治措施且效果明显 | 3 | 小区公用设备独立设置,并设有隔声或消声、减振措施得3分;独立但未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得2分;未独立且紧临居民住宅不得分 | 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 | 申报主体若为村庄,村内无上述设施则可直接得3分 |
小区外部 | 小区住宅区外围设置绿化隔离带(宽度20米及以上) | 2 | 宽度20米及以上得2分,小于20米按比例扣分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申报主体若为村庄,周边为农田或林地等可直接得2分 |
小区外围无高速公路、过境干道、铁路线路、轨道(地面段)、交通枢纽、货运场站等主要噪声源紧临 | 3 | 小区外围无上述噪声源紧临得3分,有1处扣1分,扣完为止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 | 紧临指小区位于上述噪声源50米范围内 |
小区远离(距离500米及以上)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混凝土搅拌站等主要噪声源 | 2 | 小区远离上述噪声源得2分,否则不得分 | 云南新平产业园区、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科技和信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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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住宅与外部营业性娱乐场所、集中式餐饮区、大中型集贸市场、大中型商超间有隔离设施,或距离30米以上 | 3 | 达到上述条件得3分,否则不得分 | 县商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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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水平 | 组织领导 | 街道、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居民代表团牵头成立“宁静小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建设工作 | 5 | 领导小组人员结构合理,5人以上得5分,少于5人依次扣分 | 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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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建设工作方案,明确组织分工、实施部署及预期目标等细节 | 3 | 制定工作方案,且方案编制较规范,经专家审核给予满分或适当扣分 | 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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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公约 | 制定并公布小区噪声管理公约,约定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场所娱乐健身活动、家庭娱乐活动、家用电器、饲养宠物、装修活动、车辆行驶、烟花爆竹、高音喇叭等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要求,由业主共同遵守 | 10 | 未制定和公布噪声管理公约不得分。公约中每缺少1项,扣 1 分 | 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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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 与小区内商户签定维护宁静环境公约并发放噪声管理规定 | 5 | 与全部商户签订得5分,发现1户未签扣1分 | 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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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组织商户及社区居民开展共建活动(每年至少一次) | 3 | 开展活动且成效明显得3分,未开展不得分 | 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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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或社区居委会建立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机制,协调解决居民小区噪声扰民行为,噪声投诉处理率为100% | 5 | 街道或社区居民会参与监督管理并形成机制,处理率100%得5分;街道或社区居民会未参与但投诉处理率100%得3分;街道或社区居民会未参与但投诉处理率未100%不得分 | 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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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 | 宣传教育 | “宁静小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入户发放宣传资料、物业服务微信等方式,开展“宁静小区”创建宣传 | 5 | 宣传覆盖率100%得满分;否则依比例扣分 | 县委宣传部、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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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社区居委会组织噪声污染防治宣传活动一次以上 | 3 | 街道、社区居委会组织噪声污染防治宣传活动一次以上得3分,否则不得分 | 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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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宁静环境提示标语,提示牌(限速、禁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文明养犬等)或宣传海报 | 10 | 设置10处以上宣传牌或海报得5分,否则按比例扣分 | 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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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 | “宁静小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招募成立生态环境保护志愿队伍, 开展小区噪声污染防治日常监督和宁静小区建设工作 | 5 | 成立10人以上队伍得5分,否则按比例扣分 | 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 | 可结合党员双报到等活动进行组织并形成宣传报导材料 |
采取抽样问卷调查或座谈会形式调查居民对小区内声环境质量满意率 | 10 | 满意度分级打分:满意度≥95%,得10分;99%<满意度≥90%,得8分;90%<满意度≥85%,得5分;满意度<85%不得分 | 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 | 小区实际入住≥1000户的,调查问卷样本量不少于300份;小区实际入住500户-1000户的;调查问卷样本量为200份-300份;小区实际入住<500户调查覆盖率不低于实际入住户数的50% |
机制创新 | 监测设施 、评估调查 | 小区核心区域设置噪声在线监测系统1套,显示屏至少1块 | 5 | 建设噪声在线监测系统及显示屏得5分,未建设不得分 | 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 | 加分项 |
采用APP、公众号等智能手段辅助开展噪声管理 | 3 | 采用智能方式辅助开展噪声管理得3分;未开展不得分 | 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 | 加分项 |
定期(年度)开展噪声源排查并开展整治,形成排查整治报告 | 2 | 定期(年度)开展噪声源排查并开展整治,形成排查整治报告得2分,未开展不得分 | 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 | 加分项 |
合计 | —— |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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