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修改《统计法》公布以来,平甸乡党委、政府积极响应学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指示精神要求,把学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当作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为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让统计法治意识深入人心,2024年12月9日上午,平甸乡组织学习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此次学习,由统计工作站工作人员进行领学,全乡干部职工参学。
学习指出,《统计法》修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笃信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是以统计现代化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迫切需要,是保障统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成果。此次《统计法》修改是修正而非修订,是在保持现行统计法制度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重点在统计监督、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统计信息共享等方面,对《统计法》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新增加3条、修改21条,主要内容包括:坚持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加强统计监督;强化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健全统计标准和指标体系;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加强统计信息共享;完善法律责任规定。 学习中,统计工作站工作人员对新修改《统计法》全文,原原本本、逐条逐字逐句进行领学,针对修改前后对照的内容,重点学习。如新修改《统计法》在立法目的中规定“加强统计监督”,围绕统计监督新增一条作为第六条,规定“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统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计划安排,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情况等进行统计监督”,该规定体现了党中央关于加强统计监督的决策部署和要求,明确了统计监督的法定内涵和职能定位,彰显了统计监督的政治属性,为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又如新修改《统计法》,就国民经济核算专门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和实施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民经济核算改革部署要求和实践经验固定为法律制度。再如新修改的《统计法》就建立健全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新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依法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新修改《统计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并在第四十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对于增强《统计法》防治统计造假的制度刚性和可操作性意义重大。 学习最后指出,作为统计法律体系的核心支柱,《统计法》是全面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基础前提。《统计法》完成第三次修改,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统计工作的高度重视。抓好新修改《统计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要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密结合,与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决策部署紧密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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