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公安局2019年11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9-11-28 15:11   点击率:112打印】【关闭

新平县公安局

2019年11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1、违法行为人罗某某于2019年10月25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罗某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罗某某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水塘)行罚决字〔2019〕39号。

 

2、违法行为人杨某某于2019年10月25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杨某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杨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水塘)行罚决字〔2019〕40号。

 

3、违法行为人刘某某于2019年10月25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刘某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刘某某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水塘)行罚决字〔2019〕41号。

 

4、违法行为人胡某某于2019年10月25日因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胡某某的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违法行为给予胡某某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对胡某某的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违法行为给予胡某某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对胡某某合并执行罚款四百元的处罚,并对新平水塘某某酒店予以取缔,责令新平水塘某某酒店立即停止旅馆业经营活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水塘)行罚决字〔2019〕42号。

 

5、违法行为人陈某某于2019年10月25日因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陈某某的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违法行为给予陈某某罚款三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水塘)行罚决字〔2019〕43号。

 

6、违法行为人周某于2019年10月25日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周某的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违法行为给予周某罚款三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老厂)行罚决字〔2019〕3号。

 

7、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25日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李某某的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罚款三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老厂)行罚决字〔2019〕4号。

 

8、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25日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李某某的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罚款三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老厂)行罚决字〔2019〕5号。

 

9、违法行为人魏某于2019年10月31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魏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魏某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19〕67号。

 

10、违法行为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王某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19〕68号。

 

11、违法行为人朱某于2019年11月1日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朱某的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违法行为给予朱某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19〕46号。

 

12、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1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对李某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19〕69号。

 

13、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李某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收缴李某某注射毒品海洛因的注射器1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禁毒)行罚决字〔2019〕2号。

 

14、违法行为人李某于2019年11月5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李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李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扬武)行罚决字〔2019〕21号。

 

15、违法行为人杞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因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杞某某的故意伤害违法行为给予杞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收缴杞某某所使用的1把尖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19〕47号。

 

16、违法行为人周某某于2019年11月7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周某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周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水塘)行罚决字〔2019〕44号。

 

17、违法行为人五某某于2019年11月8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五某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五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扬武)行罚决字〔2019〕22号。

 

18、违法行为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11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王某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新化)行罚决字〔2019〕7号。

 

19、违法行为人李某于2019年11月12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对李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李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老厂)行罚决字〔2019〕6号。

 

20、违法行为人李某于2019年11月12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李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李某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19〕48号。

 

21、违法行为人杨某于2019年11月15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杨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杨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19〕81号。

 

22、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因盗窃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对李某某的盗窃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19〕49号。

 

23、违法行为人安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因盗窃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对安某某的盗窃违法行为给予安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19〕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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