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公安局 2020年10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1、违法行为人陈某于2020年9月22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陈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陈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收缴陈某的吸毒工具1个自制的水烟壶。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0〕66号。 2、违法行为人丁某某于2020年9月22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丁某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丁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收缴丁某某包毒品小麻的1团锡箔纸。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0〕67号。 3、违法行为人张某于2020年9月22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张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张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0〕68号。 4、违法行为人唐某某于2020年9月23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唐某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唐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0〕110号。 5、违法行为人罗某某于2020年9月23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对罗某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罗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0〕69号。 6、违法行为人吴某于2020年9月24日因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对吴某的故意损毁财物违法行为给予吴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0〕111号。 7、违法行为人杨某于2020年9月25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对杨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杨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平甸)行罚决字〔2020〕4号。 8、违法行为人万某于2020年9月25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对万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万某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0〕112号。 9、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20年9月26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李某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0〕113号。 10、违法行为人孙某某于2020年9月26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孙某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孙某某行政拘留十三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0〕114号。 11、违法行为人朱某某于2020年9月27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朱某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朱某某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水塘)行罚决字〔2020〕24号。 12、违法行为人商某某于2020年9月30日因盗窃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商某某的盗窃违法行为给予商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扬武)行罚决字〔2020〕48号。 13、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20年10月12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李某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水塘)行罚决字〔2020〕25号。 14、违法行为人王某某于2020年10月13日因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十一第一款之规定,对王某某的故意损毁财物违法行为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收缴王某某的作案工具一把镰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水塘)行罚决字〔2020〕27号。 15、违法行为人刀某某于2020年10月13日因信用卡诈骗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刀某某的信用卡诈骗违法行为给予刀某某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五十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0〕73号。 16、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20年10月13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李某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水塘)行罚决字〔2020〕28号。 17、违法行为人王某某于2020年10月17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王某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王某某罚款三百元的处罚,收缴王某某的赌资人民币45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0〕74号。 18、违法行为人周某于2020年10月17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周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周某罚款三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0〕75号。 19、违法行为人代某某于2020年10月17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代某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代某某罚款三百元的处罚,收缴代某某提供的赌博工具扑克牌154张。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0〕76号。 20、违法行为人舒某某于2020年10月17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舒某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舒某某罚款三百元的处罚,收缴舒某某的赌资人民币1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0〕77号。 21、违法行为人周某某于2020年10月17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周某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周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收缴周某某的赌资人民币3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0〕78号。 22、违法行为人杨某某于2020年10月17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杨某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杨某某罚款三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0〕79号。 23、违法行为人朱某某于2020年10月17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朱某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朱某某罚款三百元的处罚,收缴朱某某的赌资人民币48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0〕80号。 24、违法行为人刘某某于2020年10月17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刘某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刘某某罚款三百元的处罚,收缴刘某某的赌资人民币6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0〕81号。 25、违法行为人陈某某于2020年10月17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陈某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陈某某罚款三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0〕82号。 26、违法行为人罗某某于2020年10月17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罗某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罗某某罚款三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0〕83号。 27、违法行为人李某于2020年10月19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李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李某罚款三百元的处罚,收缴李某的赌资人民币45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0〕84号。 28、违法行为人张某某于2020年10月19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张某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收缴张某某的赌资人民币156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0〕85号。 29、违法行为人龚某某于2020年10月19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龚某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龚某某罚款三百元的处罚,收缴龚某某的赌资人民币187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0〕86号。 30、违法行为人杨某某于2020年10月19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杨某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杨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收缴杨某某的赌资人民币1000元及杨某某提供的赌博工具扑克牌52张。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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