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公安局 2020年11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1、违法行为人郭某于2020年10月21日因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郭某的故意伤害违法行为给予郭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0〕121号。 2、违法行为人舒某某于2020年10月21日因盗窃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舒某某的盗窃违法行为给予舒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漠沙)行罚决字〔2020〕36号。 3、违法行为人蒋某某于2020年10月23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蒋某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蒋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0〕122号。 4、违法行为人孟某某于2020年10月24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孟某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孟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0〕123号。 5、违法行为人孙某某于2020年10月24日因殴打他人和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对孙某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孙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对孙某某的故意损毁财物违法行为给予孙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对孙某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0〕88号。 6、违法行为人焦某某于2020年10月27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焦某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焦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禁毒)行罚决字〔2020〕1号。 7、违法行为人甘某某于2020年10月28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甘某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甘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0〕124号。 8、违法行为人方某某于2020年10月29日因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方某某赌博的违法行为给予方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收缴方某某的赌资人民币7元;对方某某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给予方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收缴方某某的赌资人民币119元和扑克牌28张。对方某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收缴方某某的赌资126元人民币和扑克牌28张。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0〕92号。 9、违法行为人罗某某于2020年10月29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罗某某赌博的违法行为给予罗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收缴罗某某的赌资19元人民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0〕91号。 10、违法行为人罗某于2020年10月29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罗某赌博的违法行为给予罗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0〕89号。 11、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20年10月31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李某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0〕125号。 12、违法行为人孔某某于2020年10月31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孔某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孔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0〕126号。 13、违法行为人肖某某于2020年11月1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肖某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肖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0〕93号。 14、违法行为人杨某某于2020年11月3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杨某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杨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扬武)行罚决字〔2020〕49号。 15、违法行为人方某某于2020年11月6日因盗窃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方某某的盗窃违法行为给予方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0〕128号。 16、违法行为人丁某某于2020年11月6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丁某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丁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0〕129号。 17、违法行为人何某某于2020年11月14日因盗窃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何某某的盗窃违法行为给予何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平掌)行罚决字〔2020〕19号。 18、违法行为人罗某某于2020年11月14日因盗窃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罗某某的盗窃违法行为给予罗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平掌)行罚决字〔2020〕18号。 19、违法行为人王某于2020年11月20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王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王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0〕138号。 20、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20年11月20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李某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0〕139号。 21、违法行为人李某甲于2020年11月20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李某甲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李某甲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0〕140号。 22、违法行为人李某乙于2020年11月20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李某乙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李某乙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0〕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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