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刀某某于2021年1月26日因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刀某某的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违法行为给予刀某某行政拘留三日处罚,收缴刀某某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1张。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水塘)行罚决字〔2021〕1号。
3、违法行为人王某于2021年2月1日因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对王某的阻碍执行职务违法行为给予王某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1〕14号。
4、违法行为人廖某某于2021年2月3日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廖某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给予廖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收缴廖某某和邢某某非法运输的爆竹51盘,追缴廖某某和邢某某违法所得的人民币22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1〕15号。
5、违法行为人邢某某于2021年2月3日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邢某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给予邢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1〕16号。
6、违法行为人苏某某于2021年2月5日因扰乱单位秩序、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和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苏某某的扰乱单位秩序违法行为给予苏某某警告的处罚,对苏某某的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违法行为给予苏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收缴苏某某非法携带的1把刀,对苏某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苏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对苏某某合并执行警告、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水塘)行罚决字〔2021〕2号。
7、违法行为人普某某于2021年2月8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普某某的殴打他人违法给予普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收缴普某某的作案工具1把镰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1〕17号。
8、违法行为人何某于2021年2月14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何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何某行政拘留十三日的处罚。社区戒毒三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1〕18号。
9、违法行为人普某某于2021年2月14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普某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普某某行政拘留十一日的处罚,收缴普某某、马某的吸毒工具2个用矿泉水瓶和塑料吸管制成的水烟壶。社区戒毒三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1〕19号。
10、违法行为人马某于2021年2月14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马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马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社区戒毒三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1〕20号。
11、违法行为人余某某于2021年2月16日因结伙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余某某的结伙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余某某行政拘留十三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1〕21号。
12、违法行为人杨某某于2021年2月17日因盗窃和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对杨某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杨某某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对杨某某的盗窃违法行为给予杨某某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对杨某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新化)行罚决字〔2021〕1号。
13、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21年2月17日因盗窃和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十九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对李某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对李某某的盗窃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对李某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新化)行罚决字〔2021〕2号。
14、违法行为人陈某于2021年2月17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对陈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陈某行政拘留九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新化)行罚决字〔2021〕3号。
15、违法行为人邹某某于2021年2月19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邹某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邹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社区戒毒三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