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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动监) 〔2021〕5号 |
经营疑似染疫肉牛案 |
罗世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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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新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明,2021年1月26日,双柏籍村民罗世香用自有轻型仓栅式货车(云E·C9613),装载自养的2头肉牛,拉到鄂嘉镇新树村把牛卸下来,然后把车开到者竜乡界牌沙场,后返回绕过卡点把牛赶到界牌沙场重新装车,准备拉到新平县戛洒镇卖。凌晨3点多在者竜乡竹箐村委会大竹箐村叉路上被者竜乡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工作人员查获。询问及现场勘验中,罗世香未能提供2头肉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头肉牛没有佩戴动物标识,且疑似染疫。经调查核实,罗世香经营疑似染疫肉牛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44400.00元的处罚决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新平县支行营业部,账户名称:新平县财政局, 账号:24259801040001215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间:2021年3月24日 | 新平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