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公安局 2021年4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1、违法行为人刀某元于2021年3月22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刀某元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刀某元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处罚,收缴刀某元的赌资人民币34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漠沙)行罚决字〔2021〕5号。 2、违法行为人杨某明于2021年3月22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杨某明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杨某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收缴杨某明的赌资人民币64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漠沙)行罚决字〔2021〕6号。 3、违法行为人杨某先于2021年3月22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杨某先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杨某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收缴杨某先的赌资人民币77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漠沙)行罚决字〔2021〕7号。 4、违法行为人刀某东于2021年3月22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刀某东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刀某东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收缴刀某东的赌资人民币121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漠沙)行罚决字〔2021〕8号。 5、违法行为人刀某连于2021年3月22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刀某连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刀某连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收缴刀某连的赌资人民币4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漠沙)行罚决字〔2021〕9号。 6、违法行为人方某某于2021年3月26日因故意伤害和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方某某的故意伤害违法行为给予方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对方某某的故意损毁财物违法行为给予方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对方某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新化)行罚决字〔2021〕5号。 7、违法行为人杨某某于2021年3月25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杨某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杨某某行政拘留十三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扬武)行罚决字〔2021〕6号。 8、违法行为人吴某某于2021年3月29日因侮辱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吴某某的侮辱违法行为给予吴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者竜)行罚决字〔2021〕1号。 9、违法行为人范某洪于2021年4月2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范某洪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范某洪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扬武)行罚决字〔2021〕8号。 10、违法行为人范某义于2021年4月2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范某义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范某义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扬武)行罚决字〔2021〕9号。 11、违法行为人罗某某于2021年4月2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罗某某的殴打他人行为给予罗某某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扬武)行罚决字〔2021〕10号。 12、违法行为人张某某于2021年4月2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张某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扬武)行罚决字〔2021〕11号。 13、违法行为人赵某于2021年4月2日因伤害残疾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赵某的伤害残疾人违法行为给予赵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1〕38号。 14、违法行为人普某某于2021年4月2日因盗窃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普某某的盗窃违法行为给予普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收缴普某某的作案工具1把梯子。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1〕40号。 15、违法行为人杨某某于2021年4月8日因盗窃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杨某某的盗窃违法行为给予杨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追缴杨某某违法所得的1把金黄色铝合金梯子退还被侵害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1〕7号。 16、违法行为人刀某某于2021年4月9日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刀某某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行为给予刀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收缴刀某某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191株。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1〕9号。 17、违法行为人苏某某于2021年4月14日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苏某某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行为给予苏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收缴苏某某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173株。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者竜)行罚决字〔2021〕2号。 18、违法行为人普某于2021年4月15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普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普某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收缴普某的作案工具1个葫芦瓢。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新化)行罚决字〔2021〕6号。 19、违法行为人丁某某于2021年4月16日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丁某某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行为给予丁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收缴丁某某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165株。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漠沙)行罚决字〔20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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