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公安局 2021年5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1、违法行为人刀某某于2021年4月21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刀某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刀某某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1〕47号。 2、违法行为人丁某某于2021年4月23日因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对丁某某的故意损毁财物违法行为给予丁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收缴丁某某的作案工具1把斧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建兴)行罚决字〔2021〕11号。 3、违法行为人陶某某于2021年4月27日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陶某某的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违法行为给予陶某某罚款四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治安)行罚决字〔2021〕10号。 4、违法行为人马某于2021年4月27日因盗窃和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对马某的盗窃违法行为给予马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对马某的故意损毁财物违法行为给予马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对马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1〕48号。 5、违法行为人郭某于2021年4月30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郭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郭某行政拘留八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1〕55号。 6、违法行为人普某某于2021年4月30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对普某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普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1〕21号。 7、违法行为人王某某于2021年4月30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王某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1〕22号。 8、违法行为人何某某于2021年5月1日因盗窃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何某某的盗窃违法行为给予何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1〕24号。 9、违法行为人张某某于2021年5月1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张某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收缴张某某的赌资人民币7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1〕25号。 10、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21年5月1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李某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收缴李某某的赌资人民币12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1〕26号。 11、违法行为人祝某某于2021年5月1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祝某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祝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收缴祝某某的赌资人民币4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1〕27号。 12、违法行为人王某某于2021年5月1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王某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收缴王某某的赌资人民币134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1〕28号。 13、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21年5月7日因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李某某的故意损毁财物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1〕56号。 14、违法行为人蒋某于2021年5月9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蒋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蒋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建兴)行罚决字〔2021〕12号。 15、违法行为人鲁某某于2021年5月9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鲁某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鲁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建兴)行罚决字〔2021〕13号。 16、违法行为人张某某于2021年5月15日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张某某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行为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收缴张某某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437株,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1〕57号。 17、违法行为人王某某于2021年5月15日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王某某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行为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收缴王某某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53株。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1〕58号。 18、违法行为人史某某于2021年5月16日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史某某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行为给予史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收缴史某某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70株,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1〕59号。 19、违法行为人郭某某于2021年5月16日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郭某某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行为给予郭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收缴郭某某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63株。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1〕60号。 20、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21年5月16日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李某某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收缴李某某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71株。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1〕61号。 21、违法行为人王某某于2021年5月16日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王某某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行为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收缴王某某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87株。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1〕62号。 22、违法行为人候某某于2021年5月16日因以其他方式非法入境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候某某的以其他方式非法入境违法行为给予候某某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拘留审查期限折抵行政拘留期限,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治安)行罚决字〔202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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