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公安局 2021年10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1、违法行为人普某某于2021年9月22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四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对普某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普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1〕77号。 2、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21年9月22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李某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1〕78号。 3、违法行为人王某某于2021年9月25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王某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1〕120号。 4、违法行为人陈某某于2021年9月27日因猥亵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陈某某的猥亵违法行为给予陈某某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新化)行罚决字〔2021〕11号。 5、违法行为人高某于2021年9月29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高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高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水塘)行罚决字〔2021〕16号。 6、违法行为人李某彪于2021年9月30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李某彪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李某彪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水塘)行罚决字〔2021〕18号。 7、违法行为人李某俊于2021年9月30日因一次殴打多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对李某俊的一次殴打多人违法行为给予李某俊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水塘)行罚决字〔2021〕19号。 8、违法行为人康某某于2021年10月3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康某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康某某罚款一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水塘)行罚决字〔2021〕20号。 9、违法行为人普某某于2021年10月11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普某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普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水塘)行罚决字〔2021〕21号。 10、违法行为人周某于2021年10月3日因侵犯隐私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周某的侵犯隐私违法行为给予周某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收缴周某的作案工具1部vivo NEX手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1〕79号。 11、违法行为人祝某某于2021年10月5日因盗窃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祝某某的盗窃违法行为给予祝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1〕8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