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环罚〔2022〕9-01号)


来源: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2-05-18 16:05   点击率:266打印】【关闭

 

新平绿源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7MA6L5BTH8A

地址:新平县桂山街道办事处凤凰社区革棚15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云珍

2022112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接到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交办函(云环函〔2022〕4号)交办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生产废水收集不全,部分生产废水流入厂区的雨水沟内,通过简单铁丝网格栅后排入平甸河内,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依法对你公司外排至平甸河的生产废水进行取样监测。2022年114日,出具《监测报告》(新环监字〔202210号)报告显示:外排生产废水化学需氧量2286mg/L、氨氮16.29mg/L、悬浮物240mg/L、色度200(倍),氯化物7762mg/L超过你公司排污许可登记(登记编号:91530427MA6L5BTH8A001Z)的执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4中对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即:一级标准,化学需氧量≤100mg/L、氨氮≤15mg/L、色度≤50(倍)、悬浮物≤70mg/L)。             

    以上事实有:(一)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视听资料;(四)当事人陈述;(五)鉴定意见;(六)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我局于 2022  4  29 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2〕9-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拾万元整(小写:¥30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处罚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门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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