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增发城镇70-79周岁无退休金老年人保健补助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根据《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乡统筹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25号)和《中共新平县委办公室 新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平县加大城乡统筹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实施方案》(新办发〔2012〕37号)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12年7月1日起增发城镇人口70-79周岁无退休金老年人保健补助费。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补范围 凡具有新平县城镇居民户口,年满7O-79周岁且无离退休金等养老金收入的老年人,可在户籍所在地老龄办申请领取“保健补助”。 二、补助标准 年满70-79周岁的城镇居民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50元的保健补助,实行按季公开发放。 三、经费来源 所增发的70-79周岁城镇居民老年人保健补助经费,由县财政全额列入预算补助。 四、申领办法 凡符合享受领取70-79周岁城镇居民老年人保健补助的,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本》,向当地村(居)民小组提出申请,经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小组审查核实,张榜公示7天,确认无异议后,填写《玉溪市保健长寿补助审批表》,连同本人半寸照片2张,报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审查,经乡镇(街道)老龄办审核后办理。 五、注销管理 老年人去世或户口迁出本地行政区域范围的,老年人的子女或其他亲属应及时向村(居)民小组报告,村(居)民小组逐级上报至乡镇(街道)老龄办,同时,从次月起停发保健长寿补助。 六、增发时间及政策衔接 本次增发从2012年7月1日开始增发。如今后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的政策规定办理。 七、相关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摸清底数,加强宣传,把惠老政策传达到每位补助对象,切实把好事办好、办实,确保高龄保健补助资金发放到位。 (二)县乡老龄工作部门要切实做好对本辖区内城镇70-79周岁以上无离退休金收入老年人的身份登记、年龄核实等工作,确保做到不重不漏。 (三)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截留挪用保健长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由责任人追回所损失的资金。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