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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行为人刀某某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已经备案的设施农用地用途经营小队长农庄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26.55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地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94.01平方米(红砖树脂瓦房204.75平方米、空心砖石棉瓦房89.26平方米)和其他设施32.54平方米(水池32.54平方米),并处罚款人民币4898.25元(违法占用非耕地326.55平方米×15.00元/平方米=4898.25元),大写:人民币肆仟捌佰玖拾捌元贰角伍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4〕23-1号。 2.违法行为某小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小组耕地、林地、建设用地等集体土地建盖本小组党群活动室及公益房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289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963平方米(砖墙彩钢瓦房屋1773平方米,彩钢瓦棚190平方米)和其他设施1177平方米(混凝土硬化场地1177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4〕26号。 3.违法行为某小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小组耕地、建设用地等集体土地建盖本小组党群活动室及公益房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新平县桂山街道青龙社区第三居民小组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630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090平方米(钢架棚房屋1025平方米,简易棚5平方米,混合结构房屋(厕所)34平方米,简易房屋19平方米,空心砖石棉瓦房7平方米)和其他设施722平方米(混凝土硬化场地722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4〕27号。 4.违法行为某小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小组耕地、建设用地等集体土地建盖本小组公益房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新平县桂山街道青龙社区第八居民小组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390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658平方米(钢结构彩钢瓦大棚658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4〕28号。 5.违法行为某小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小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建盖本小组公益房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新平县桂山街道五桂社区第九居民小组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929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4〕29号。 6.违法行为某小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扬武社区二街居民小组耕地、园地等集体土地建盖扬武分流市场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568.48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681.15平方米(空心砖彩钢瓦房503.16平方米,钢架彩钢瓦大棚177.99平方米)和其他设施1887.33平方米(混凝土硬化场地1887.33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4〕30号。 7.违法行为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超出加油站用地范围占用扬武镇大开门社区大开门居民小组集体土地(耕地、其他农用地)用于硬化场地及绿化用地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564.94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其他设施1448.06平方米(混凝土硬化场地1448.06平方米),并处罚款人民币28961.20元(处违法行为占用耕地1448.06平方米×20.00元/平方米=28961.2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捌仟玖佰陆拾壹元贰角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4〕31号。 8.违法行为某某小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小组耕地等集体土地建盖本小组党群活动室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249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830平方米(钢架彩钢瓦房830平方米)和其他设施419平方米(水泥地坪419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4〕32号。 9.违法行为某小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小组建设用地等集体土地建盖本小组党群活动室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18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4〕33号。 10.违法行为某小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小组耕地、林地、交通运输用地等集体土地建盖“农机农具停放点”和“农产品堆放点”出租给他人经营非农行业,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9296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5587平方米(钢结构彩钢瓦房5466平方米、砖混结构彩钢瓦房121平方米)和其他设施1806平方米(水泥地坪1806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4〕34号。 11.违法行为某某社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戛洒镇戛洒社区居委会官竜、速都等8个居民小组集体土地建盖社区办公用房及其他设施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0619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8047平方米(混凝土硬化道路860平方米、钢架彩钢瓦棚232平方米、砖混结构办公用房1352平方米、电力设施11平方米、砖混结构厕所379平方米、混凝土硬化球场、台阶占地1170平方米、水泥地坪4035平方米、混凝土硬化亭子8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4〕35号。 12.违法行为某小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小组耕地、水域及水利用地等集体土地建盖本小组党群活动室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831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181平方米(棚房712平方米,砖混结构129平方米,水池9平方米,球场331平方米,)和其他设施650平方米(水泥地坪650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4〕36号。 13.违法行为某小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小组耕地、园地等集体土地建盖本小组党群活动室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20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20平方米(砖混结构房136平方米、水泥地坪84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4〕37号。 14.违法行为某小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小组园地等集体土地建盖本小组仓库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991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4〕38号。 15.违法行为汤某某未经批准,擅自超出设施农用地备案范围建设及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经营商铺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5519.17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990.80平方米(钢结构彩钢瓦房占用农用地部分2990.80平方米)和其他设施2410.51平方米(混凝土硬化场地2410.51平方米),并处罚款人民币96832.68元(处违法行为占用非耕地418.73平方米×12.00元/平方米=5024.76元、处违法行为占用耕地5100.44平方米×18.00元/平方米=91807.92元),大写:人民币玖万陆仟捌佰叁拾贰元陆角捌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4〕39号。 16.违法行为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戛洒镇戛洒社区白糯格小组集体土地建没浓缩池及相关设施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480.28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1.57平方米(彩钢瓦棚房3.05平方米、彩钢瓦简易房8.52平方米)和其他设施1389.57平方米(硬化加固斜坡11.12平方米、硬化台阶10.61平方米、水池1217.36平方米、水池上架空彩钢瓦棚118.89平方米、硬化场地31.59平方米),并处罚款人民币30856.50元(处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68.57平方米×450.00元/平方米=30856.5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零捌佰伍拾陆元伍角。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4〕40号。 17.违法行为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超出其依法取得的XTC(2011)76号国有建设使用权范围,占用某社区某小组集体土地建设选厂厂房、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及其他设施和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944.01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地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765.99平方米[钢架棚54.73平方米、空心砖彩钢瓦房职工宿舍159.38平方米、混合结构办公用房385.20平方米、钢架彩钢瓦停车(杂物)棚122.94平方米(占用农用地部分)、钢架彩钢瓦棚厂房1043.74平方米]和其他设施213.62平方米(混凝土水池12.94平方米、混凝土沉淀池156.35平方米、混凝土过滤池44.33平方米),并处罚款9546.23元(违法占用非耕地86.91平方米×3.00元/平方米=260.73元、违法占用耕地1857.10平方米×5.00元/平方米=9285.50元);责令限期40日内改正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面积16511.29平方米(其中耕地15331.69平方米,即水田5211.12平方米、旱地10120.57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42号。 18.违法行为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超出其依法取得的XTC(2020)34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占用扬武镇大开门社区居拉里下组和大开门小组集体土地,建设进厂道路、厂区道路及相关设施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6363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670平方米(砖混结构矿粉仓142平方米、钢架结构棚房1228平方米、彩钢瓦简易房73平方米、彩钢瓦简易房43平方米,砖混结构门卫室38平方米,彩钢瓦活动板房146平方米)和其他设施7568平方米[水池132平方米、混凝土硬化道路(占用农用地部分)6411平方米、花台(占用农用地部分)1025平方米],并处罚款50611.00元(处非法占用非耕地15602平方米×3.00元/平方米=46806.00元,非法占用耕地761平方米×5.00元/平方米=3805.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4〕44号。 19.违法行为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扬武镇丕且莫村第二、第三、第四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建设自走铁矿堆料场及相关设施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6288.03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936.67平方米(简易棚房856.24平方米,砖混结构80.43平方米)和其他设施253.26平方米(水池253.26平方米),并处罚款人民币26434.01元(处非法占用非耕地2503.07平方米×3.00元/平方米=7509.21元,非法占用耕地3784.96平方米×5.00元/平方米=18924.8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陆仟肆佰叁拾肆元零壹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4〕45号。 20.违法行为某小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小组集体土地建盖钢结构棚房出租给他人经营餐饮业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844.37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727.58平方米(钢结构棚房727.58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4〕46号。 21.违法行为某公司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限期40日内改正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面积134.6348公顷(其中耕地13.7504公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4〕48号。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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