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有效防范化解森林草原火灾风险,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区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结合新平县实际,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禁火时段 3月1日至6月15日。 二、禁火区域 新平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草原及城镇、村庄、房屋以外区域,依法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禁火要求 (一)严格封山管理措施。禁止擅自进入森林草原禁火区域,进入森林草原禁火区域车辆和人员依法接受防火安全检查,应当扫码实名登记,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 (二)严禁在森林草原禁火区域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荒、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户外露营用火等。 (三)严禁在森林草原禁火区域烧灰积肥、烧秸秆、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 (四)严禁在森林草原禁火区域实施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的野外用火。 (五)严禁未经审批在森林草原禁火区域实施爆破、涉电作业等工程建设的用火行为。 (六)禁止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四、法律责任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拒绝实名登记、接受检查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已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其他违反森林草原防火期禁火规定的行为,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履行防火责任,无民事行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要履行监护义务。请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遵守,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利对违反本令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10、12119。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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