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新政行复决字﹝2022﹞第7号 申请人:XX公司 被申请人:新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王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的编号为:530427202200047《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8月30日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的编号为:530427202200047《工伤认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16年10月,申请人XX公司承包XX二分部新平隧道出口正洞开挖、支护工程的劳务工作。2017年10月份,申请人组织了全员职业健康检查,因当时王某某未到岗,就没有参加体检。2018年1月1日,王某某开始在XX二分部工作,岗位为开挖工,2019年7月,王某某因酗酒后在洞内工作,违反施工管理规定,于2019年7月14日被申请人辞退。经王某某的自述,其于2012年2月至2016年5月在XX隧道局工作;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在XX高速公路修建中,在私人工程队工作;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才到申请人处工作了一年半,以上工种均为隧道开挖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均为粉尘(矽尘)。而经申请人与王某某的工友了解到,王某某离开申请人处接着又到了西藏工作,工作依然为隧道开挖。所以王某某自2012年至今10年时间一直在做接触粉尘工作。造成王某某职业病的原因是其多年从事接触粉尘工作,王某某来申请人处工作仅一年半时间,比起在其他地方工作的时长并不算长,所以造成职业病的因果关系应当是多家单位和工程队共同来承担,但工伤认定决定书仅认定涉及单位是申请人一家,未将造成王某某其他伤害主体列为共同用人单位,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情理。故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53042720220004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对王某某工伤情况,重新作出认定。 被申请人称:(1)2022年5月6日收到第三人王某某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同日向第三人王某某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编号:530427202200047 ),5月10日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申请人XX公司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登记号:(2022)新人社工认举字第8号),2022年5月26日收到申请人XX公司邮寄来的关于王某某工伤认定举证的函,函中提到王某某于2019年7月离开申请人XX公司后持续在其他单位从事隧道开挖工作,形成劳动关系。但申请人XX公司并没有提供相关和王某某解除劳动关系以及王某某和其他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2)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行为的主体及权限合法,《工伤保险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3)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王某某所受的伤为工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王某某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012年2月至2014年12月在XX隧道局工作,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在XX高速公路修建中,在私人工程队工作,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在XX二分部下属XX公司工作,以上工程均为隧道开挖工。2019年7月16日至7月26日,王某某因咳嗽、胸痛数日到XX市中心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1.肺血栓栓塞症;2.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伴急性下呼吸道感染;3.间质性肺疾病:尘肺?;4.下肢静脉血栓形成。2019年9月3日在XX医院就诊,诊断为:1.双肺病灶待查:尘肺可能? ;2.慢性阻塞性肺疾病GOLD2级,A组。2019年9月9日,XX公司上级公司XX二分部向XX矿业医院出具介绍信,要求对王某某进行职业病诊断,并提交了相关诊断资料,2020年7月29日,因医院诊断资质到期,不能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医院把提交资料原数归还劳动者,并出具了情况说明,之后XX第三人民医院资质备案通过后重新启动了第三人王某某的诊断程序,第三人王某某把XX第三人民医院退回的原相关诊断资料重新提交给XX第三人民医院,2022年3月30日,经XX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4)被申请人据以作出案涉行政行为执法程序合法,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7、18、19、20条,《工伤认定办法》第6、7、8、9、10、11、13、18、19、20、22、23条,《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19、22、23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据以作出案涉行政行为过程中严格依法依规作出案涉行政行为,没有超越法定职权,也没有滥用职权行为,符合法定程序。(5)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案涉编号53042720220004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分别于2022年7月7日、7月5日向申请人XX公司(邮寄送达,邮件编号1145155578729号)和第三人王某某代理人(当面送达)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530427202200047号)。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根据第三人王某某提供的材料,依法认定第三人王某某为工伤,并无不当。申请人XX公司认为,第三人王某某在申请人单位XX公司工作时间短,造成王某某职业病的因果关系应当由申请人XX公司之前的多家单位来共同承担而否定工伤,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日申请人XX公司与王某某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王某某在XX二分部下属XX公司担任隧道开挖工工作。2019年7月16日至7月26日,王某某因咳嗽、胸痛数日到XX市中心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1.肺血栓栓塞症;2.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伴急性下呼吸道感染;3.间质性肺疾病:尘肺? ;4.下肢静脉血栓形成。2019年9月3日在XX医院就诊,诊断为:1.双肺病灶待查:尘肺可能?;2.慢性阻塞性肺疾病GOLD2级,A组。2019年9月9日XX二分部向XX矿业医院发出介绍信,请XX矿业医院予以办理王某某尘肺检查确诊,因医院诊断资质已到期(2019年2月25日XX矿业医院整体划归XX第三人民医院管理),卫健委备案材料未下达,不能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2022年3月30日,经XX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四)患职业病的”,XX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王某某受的伤属于工伤。 综上,新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的编号为:530427202200047《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新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的编号为:530427202200047《工伤认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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