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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关于您所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根据《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之规定:《云南省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期连续计算。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和支持,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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