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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本县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障经营者与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汽车租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7 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现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备案依据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了《云南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工作指南》,并于 2025 年 6 月 1 日起参照实施,全面规范省内小微型客车(9 座及以下)租赁经营服务行为。 二、备案对象 凡在云南省内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且在本县从事小微型客车(9 座及以下)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均需按规定办理备案。 三、备案条件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企业资格: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 车辆要求: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登记使用性质为租赁,且购买承运人责任险,座位数为 9 座及以下; 3. 经营场所:拥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4. 人员配备:配备具备相关资质的管理人员,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等; 5. 服务能力:在经营所在地设有相应服务机构并具备服务能力; 6. 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特别提醒: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确保服务平台运行可靠,并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四、备案时限 1、新增经营者: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 60 日内,向新平县交通运输局办理备案。 2、已开展经营者:此前已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但尚未备案的,应尽快补办备案手续。 3、备案变更: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4、暂停或终止:暂停或终止经营的,应在暂停或终止经营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备案机构报告;分时租赁经营者还需提前 30 日向社会公告。 五、备案材料 办理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表》及租赁备案车辆明细(详见附件);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 与备案企业名称一致且检验合格日期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 4.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5. 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6. 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需提供: 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的相关证明材料; 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人员花名册。 六、备案流程 1. 提交申请:经营者向新平县交通运输局提交备案材料; 2. 材料审核: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 3. 备案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发放备案回执; 4. 信息公示:备案信息将录入云南省道路运输综合管理系统,并向社会公布。 七、经营服务规范要求 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明示信息:在经营场所或服务平台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等事项; 2. 车辆要求:确保车辆安全、卫生状况良好,随车配备机动车行驶证; 3. 合同管理:使用规范的租赁合同,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留存信息; 4. 安全管理:建立救援服务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 禁止行为: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不得擅自将租赁车辆用于道路运输经营; 6. 投诉处理:建立服务投诉制度,在 10 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人。 八、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办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责令改正,并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九、特别提示 1. 车辆性质:租赁小微型客车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不得擅自用于道路运输经营; 2. 诚信经营:鼓励经营者推行信用免押租车、消费投诉先行赔付等措施,提升服务质量。 请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共同营造规范、健康、有序的汽车租赁市场环境。 咨询渠道:如有疑问,请电话咨询新平县交通运输局,咨询电话:0877 - 7011173;地址:玉溪市新平县西园路 13 号西办公楼 403 室。 特此通告 附件: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表和明细表.xlsx
新平县交通运输局 2025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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