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进入新一轮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提醒全县广大群众增强森林草原防火意识,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特通告如下: 一、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6月15日为本轮森林草原防火期,其中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为全县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划定新平县辖区内除城镇、村庄以外的区域为森林草原防火区,其中:新平哀牢山国家级及县级自然保护区(含与其相连的国有林区)、玉白顶市级自然保护区(新平辖区)、磨盘山县级自然保护区、县城面山林区、新化古州野林、自然保护小区、国家级及省级公益林区域为全县高火险区。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止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荒、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二)禁止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狩猎; (三)禁止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进入林区; (四)禁止擅自实施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建设工程的野外用火; (五)禁止擅自进行烧灰积肥、烧秸秆、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 (六)严禁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向车外丢弃烟头等火种; (七)严禁精神病患者、特殊老人、小孩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野外用火、玩火; (八)严禁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防火隔离带、宣传标志、瞭望台、检查站、视频监控、消防水池、通讯等设施设备; (九)未经审批,严禁在林区或林缘地带使用氧焊施工作业; (十)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违反上述行为,未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由当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村(社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科学设置森林草原防火火源检查站(点),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实行实名登记、收缴火源和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五、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或林地边缘地带开展施工作业前要到所在乡镇(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和涉及的村委会(社区)报批备案、签订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书并落实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清除、明确专人负责森林草原防火等措施后方可组织施工。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特殊人群、林缘散居户、林区放牧人员、经常性入山人员、林区林缘施工作业和生产经营活动人员100%签订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书,并督促落实森林草原防火监管责任。 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不得动员未经培训的人员、老弱病残人员、中小学生、妇女进入火场参加扑打明火,坚决杜绝伤亡事故发生。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不在野外用火管理规定,发现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或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向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报告。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 特此通告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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