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掌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一、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各项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 二、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包括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资源处置、债权、借入资金、其他收入和各种代收款项、村办企业上缴收入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 三、乡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在乡农村信用社统一开设集体资金专户,分村(社区)、组设账,统一办理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收支业务,并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进行资金管理。村(社区)、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四、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代理中心提交收入项目明细表,依法、合理组织各项收入。村(社区)、组取得的各项收入和代收款项,一律使用《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村(社区)报账员收取的各种款项应当及时、足额上交代理中心入账核算。村(社区)、组的各种现金收入必须5个工作日内存入乡代理中心在银行部门开设的专户。严禁收入不开收据、资金收入不存入专户、截留、挪用、擅自抵顶债务、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五、总出纳要定期与开户银行和会计核对存款,定期盘点库存现金,日清月结,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村(社区)报账员要定期或不定期与出纳、代理会计核对存款,盘点库存现金,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等。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支出,应做到民主理财、民主管理、公开透明。 二、集体经济组织支出主要包括:村(社区)、组干部报酬、管理费、五保户供养、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公益事业支出、涉农支出和其他支出。 三、严格执行备用金管理制度。每个村(社区)每月备用金不得超过5000元(含组级备用金),以供日常开支,发生超出备用金限额的支出事项时,报账员应提前向乡“三资”代理中心提出申请,及时报账。所有开支在1000元以下可以用现金支付,1000元以上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直接支付,严禁大额支取现金,严禁公款私存。 四、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提交开支项目明细表,按照“三重一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研究决定;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杜绝白条入账。 (一)各类工程款、专项资金的报销必须附工程合同、工程预决算和验收报告。村级项目要有“四议两公开”手续,组级项目要有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手续。 (二)报销会议费、接待费、培训费、差旅费都要有部门审批表,报销会议费和培训费要有会议记录和参会人员签到表。村(社区)、组干部差旅费按途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村(社区)党总支书记、主任的差旅费由乡联系领导审批,其它村(社区)干部的差旅费由村(社区)主任审批。 (三)涉农资金报销必须附农户领取钱物的名册或收据并签字盖章,每笔涉农支出都需要附会议记录。 (四)转账支付的情形。村(社区)、组发生大额资金需要支付,可预先取得支付凭证,申请直接转账支付。办理转账支付时按财务规定办理。 (五)收支业务单据的要求。单据来源:业务往来部门的税务发票和平掌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付款专用发票。在百货类或者商业经营实体消费的使用税务部门的正规发票报销,与没有正规发票的农户交易的,用平掌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付款专用发票报销。 (六)报销单据的审批。票据要求:必须有开票时间、付款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单位名称、经手人、证明人,大小写必须相符。审批要求:村(社区)主任根据该笔支出的内容和范围进行签批,签批字样“同意用某某经费列支**元(大写),单据**张”;属于用专项经费列支的,在审批时必须写明该笔经费的名称。相关人员应签署“情况属实,同意报账”。每次审批总表要签写本人名字并加盖印章和签批日期。 (七)除特殊情况(专项资金报销)外,村(社区)账务要做到日清月结,乡代理中心(乡农经中心)每月的15日-25日为报账日,必须在每月25日前到乡代理服务中心报账。 五、财务开支审批权限。村(社区)、组发生经济业务后,取得的原始单据应注明款项用途。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开支审批严格执行限额授权、逐级审批的原则。小组单笔支出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由副组长审核,小组长审批,交报账员汇总,填制《报账审批单》后提交村(社区)党总支书记、主任、监委会主任审核,再报乡联系领导审核,乡代理中心复核;单笔在500元以上由村(社区)审核、审批。村(社区) 单笔支出3000元以下(不含3000元)的,由党总支书和监委会主任审核后,村(居)委会主任审批,再报乡联系领导复审。单笔支出在3000元—10000元(不含10000元)的由村(社区)“三委”班子集体会议决定后,由党总支书和监委会主任审核,村(居)委会主任审批,乡联系领导审核,乡代理中心复核。对10000元以上大额支出项目,必须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并附参会人员签名的会议记录,报乡联系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 六、财务开支审批责任。各级负责人审批的开支内容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做到合法、规范。对超越权限审批,造成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严重混乱、集体“三资”重大损失的,按有关法规处理。 七、票据的管理。各村(社区)所需票据统一到乡代理中心领取,票据专人管理,实行领用、缴验、核销、回收登记管理,使用期间实行按月缴验。同类收据一个村(社区)同时只能持有一本,不得多领或通过其它途径购买。 八、财务开支审批管理。代理中心要加强对村(社区)账务的管理,严格原始单据的复核,复核无误方可报账。代理中心要加强对原始单据把关,手续不全的单据不得报账。 财务预决算制度 一、集体经济组织年初应当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方案,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交民主理财组织和村(居)民监督委员会审核,审核后的预算方案应张榜公布,并报代理中心备案。 二、因不可预测或不可抗因素需要调整预算时,由村(社区)、组提出调整方案并附详细说明,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张榜公布,交民主理财组织和村(居)民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代理中心审批,通过后方可调整。预算调整方案在财务公开栏进行公布。 三、预决算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工程项目预算。年终,必须编制综合决算。 四、年终,由代理中心根据实际收支情况会同村(社区)、组编制详细的收支综合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向全体村(居)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一、代理中心应设总会计、代理会计、总出纳,实行账款分管。总会计承担全面的会计核算工作,代理会计承担村(社区)、组的会计核算工作。总出纳承担代理中心资金的收付业务,村应设报账员,报账员承担村(社区)、组的财务收支和向总出纳报账结算等工作。 二、代理中心总会计要建立健全总账、明细账和有关登记簿,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总出纳要建立全乡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有价证券登记簿,序时记录财务收支情况;并分村(社区)、组设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序时核算,定期与代理会计和银行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总会计和总出纳要定期核对账目,做到“五相符”。代理会计要分村(社区)、组设立总账、明细账、资产、资源台账、债权债务登记簿、有价证券登记簿、承包合同管理登记簿。村报账员要设立日常收支登记簿,序时记录收支情况,报账后与代理出纳核对结存余额,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三、按月到乡代理中心报账结算,不准坐收坐支、账外设账,逃避监督,确保会计核算完整、真实、规范。 四、乡代理中心的总会计、总出纳、代理会计和村报账员要履行好各自岗位职责,做好村(社区)、组集体资金管理工作,规范会计核算和资金结算程序,接受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询问和质询并答惑释疑,对村(社区)、组的资金状况按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乡代理中心负责指导和监督各村(社区)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主要工作职责:一是监督和指导各村(社区)的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二是对村(社区)、组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三是纠正各村(社区)、组违规经济行为;四是对村(社区)、组干部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平调、挪用、拆借、侵占集体资金,不得用集体资金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质押,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损害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若出现上述情况,财务人员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七、季末,代理中心总会计应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会计资料。年末,会计人员应将会计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归档保管,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八、代理中心财会人员执行持证上岗制度,财会人员经业务主管部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各村(社区)设一名报账员,具体负责集体“三资”及财务管理工作。各村(社区)应保证报账员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换,对村(社区)报账人员的调换,必须报乡联系领导和代理中心审核同意方可调换。报账员离任时要交清有关手续,村(社区)“三委”主要领导、乡联系领导和乡代理中心工作人员负责监交。村(社区)主要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社区)的报账人员。 财务公开制度 一、为保障广大村(居)民对集体“三资”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代理中心要提供全部资金收支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村(社区)、组要定期、逐笔逐项向全体村(居)民公布。 二、财务公开的内容。 (一)财务预算。包括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二)各项收入。包括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资源处置、债权、借入资金、其他收入和各种代收款项、村(社区)办企业上缴收入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损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 (三)各项支出。包括村(社区)、组干部报酬、管理费、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公益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四)收益分配。包括收益总额、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数额、投资分利数额、其他分配。 三、村(社区)、组财务实行每月公开一次,每次公开时间为次月的5日前,通过张榜公布形式进行公开,也可通过各种会议、广播等形式公开。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热点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 四、财务公开的程序。代理服务中心提供财务公开的内容,由会计员交村(社区)、组负责人进行审核并签字认可,然后进行财务公开。公开后,群众意见要及时反馈,代理中心要核实整改。 五、村(居)民对公布内容有疑问的,可口头或书面向代理服务中心或民主理财等组织反映,代理中心、民主理财等组织予以解释和答复。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六、年终村(社区)、组应将财务公开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固定资产购置处置制度 一、固定资产的界定。村(社区)、组集体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炊具、车辆、办公用品、经济林木和基础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低于500元,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入固定资产。所有固定资产要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分类登记造册保管。 二、购置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限制购买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凡使用集体资金购买非生产性固定资产,需村(社区)“三委”讨论通过,按照“三重一大”制度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研究决定后报乡党委政府书面批准,乡代理中心备案,方可购置。 三、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2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必须经村(社区)、组集体讨论,按照“三重一大”制度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研究决定,并报乡党委政府审核同意,乡代理中心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变卖大额的固定资产,必须由相关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资产资源清查制度 一、为了摸清集体家底,准确掌握集体资产资源增减变动情况,防止集体资产资源流失,建立集体资产资源清查制度。 二、资产资源清查应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有党员干部、村(居)民代表、民主理财组织、村(居)民监督委员会人员全程参与,由民主理财组织和村(居)民监督委员会负责实施。资产资源清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清查结果要向全体村(居)民公布。 三、资产资源清查的内容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资源、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四、清查中出现的盘盈、盘亏,增减变动应及时造册登记,报代理中心登记台账,调整账目,做到账实、账账相符。 五、集体经济组织至少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资源清查。 资产资源台账制度 一、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燃料炊具、车辆、办公用品、经济林木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耕地、林地、荒山、园地、水面、池塘、场地、道路交通设施等资产资源,要按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资产资源增减变动情况。 二、资产台账的内容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资产所在地、使用人、保管人等;资源台账的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 三、集体经济组织添置或购建大型固定资产,应及时登记台账;对闲置、报废等固定资产实行出让或处置后,应及时在台账上核销。 四、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产资源,应详细登记承包、租赁的单位(个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承包、租赁日期,承包费或租赁金数额,承包、租赁期限,用途、收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情况。 五、村(社区)、组报账员应设立集体资产资源登记簿,记录集体资产资源增减娈动情况,定期报代理中心代理会计登记台账。代理会计应定期与报账员核对集体资产账目情况,确保账账相符。 资产资源评估制度 一、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资源,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集体资产资源变卖等,必须进行资产资源价值评估。 二、集体资产资源价值评估,由村(社区)、组组织相关人员,参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由民主理财等组织负责监督。 三、集体资产资源评估结果要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确认,向全体村(居)民公布,并报代理中心备案。 四、集体经济组织对资产资源评估确认的结果要分类、分项造册登记。 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一、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系全体村(居)民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联合投资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资源,取得收益。 二、集体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前,必须制定相关方案,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进行,其过程由民主理财等组织进行监督。 三、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出让,需要招投标的,由村(社区)、组自行组织,按有关程序运作。公开招投标必须有乡纪委、代理中心、村(居)民代表、民主理财等组织参加。中标人确定后,必须将招标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集体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必须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或协议,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要齐全,手续要完备。合同必须在乡纪委、代理中心、民主理财等组织监督下签订,不得徇私舞弊,暗箱操作。合同签订后,要把相关合同材料报代理中心登记台账和备案。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合同登记簿,详细记录合同签订情况。要按合同登记簿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发现违约行为,及时纠正;要及时组织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收入足额到账并进行财务核算。 五、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仗权垄断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资源;禁止签订人情承包合同,低价租赁和出让集体资产资源,损害集体经济利益;禁止随意变更和解除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租赁与出让协议;禁止提前续包、延期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资源。 六、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有关程序完成后,相关材料及时报代理中心归档保管。 七、乡代理服务中心要定期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承包、租赁、出让纠纷案件,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仲裁,调解仲裁不成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资产资源经营制度 一、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资源,要明确管理责任人及其责任和经营目标成果。要确定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二、集体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入股、联合投资经营或统一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必须纳入账内核算,不准设账外账。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期收取承包费、租赁金、投资收益,收取的资金及时上交代理中心总出纳存入专户,不得坐支,私存或挪作他用。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拉用集体资产资源,不得用集体资产资源为任何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和抵押。 四、乡代理服务中心和民主理财等组织要定期对集体资产资源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资源安全完整和保本增值。 责任追究制度 各村(社区)应严格遵守“三资”管理制度,村(社区)党总支书记、主任为主要责任人,监委主任为监督责任人。对执行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将实行责任追究。第一次发现,由乡联系领导对村(社区)党总支书记、主任、监委主任给予工作约谈;第二次发现视情节由乡纪委对村(社区)党总支书记、主任、监委主任给予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村(社区)账务管理混乱,不按规定按月报账的; (二)无故虚开发票骗取报账,不能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 (三)不及时上缴集体收入,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账外账、乱发滥发补贴的; (四)不严格履行开支审批手续,弄虚作假,套取项目资金行为的; (五)集体资产、资源处置不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或“三重一大”处置程序进行,徇私舞弊、暗箱操作、优亲厚友,导致集体经济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行为。 本制度于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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