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国银保监会等7部委《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以下简称《四项配套制度》),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发展,增强行业经营实力及抗风险能力,更好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根据《条例》、《四项配套制度》及《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云财金〔2018〕57号)相关要求,并结合《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办发〔2011〕127 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等监管事宜的通知》(云财产业〔2016〕157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优化融资担保行业监管审批事项的通知》(云财产业〔2016〕272号)、《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达标验收及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云金监管〔2019〕2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我县开展融资担保公司达标验收及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达标换证对象 截至2018年末新平县内持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2家融资担保公司:新平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方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二、验收换证时间 201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融资担保公司应于2019年10月31日前提出达标验收及换证申请,凡未在此时间前提出申请的视同自主放弃经营融资担保业务资格,由相关监管部门按规定和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自2020年1月1日起云南省将全面停用《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且凡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将不得开展新的融资担保业务。 三、验收换证程序 (一)机构申请 融资担保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前向所在县监管部门提出达标验收及换证申请,并提供相关信息材料(材料清单及相关模板见附件);验收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各级监管部门开展核查检查,并对所提供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县级监管部门要在受理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逐项检查材料、开展实地核查、出具达标换证专项核查报告,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提出申请公司是否“达标”及是否给予换证提出初审意见后,将公司申请材料及相关核查资料报市级监管部门进行认定。 (三)市级监管部门认定 (四)省级监管部门验收换证 为确保融资担保公司达标验收及换证工作有序开展,县政府金融办已于2019年6月26日将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的《云南省融资担保公司达标验收及换证工作方案》转发到新平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方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上2家担保公司须依照方案要求组织做好本公司的达标验收及换证工作。 附件:融资担保公司申请达标验收及换证提供材料清单(含相关模板) 新平县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2019年7月24日 附件:融资担保公司申请达标验及换证提供材料清单(含相关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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