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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管理,云南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管理的通知》(云财规〔2023〕14号,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相关重要指示精神,根据财政部持续推进农村公益事业奖补政策的工作部署,在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改〔2011〕3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农改〔2012〕20号)的基础上,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征求州(市)意见,并按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项目管理通知》,进一步加强各地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的管理。 二、主要内容 《项目管理通知》包括总体要求、主要建设内容、财政奖补程序和标准、工作要求等四部分。 (一)总体要求。明确工作思路、总体目标及原则。 (二)主要建设内容。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重点支持实施规模相对较大的自然村、群众急需且愿意参与建设的村内户外道路硬化维修、小型农田水利、人畜饮水、环卫设施、文体设施、村内公共活动场所、村容村貌整治、农村环境整治、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等小型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村民庭院内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房屋修缮装饰等一家一户事项,大型环卫及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等投资金额较大的项目不得列入建设内容和奖补范围。 (三)财政奖补程序和标准。一是编制规划。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摸底调查,编制规划,建立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库。二是项目申报和审核。项目实行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由村级申报,乡(镇)级初审,县(市、区)、州(市)分级审核,省级备案。三是项目批复和组织实施。省级备案的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直接明确到县(市、区)。县(市、区)财政部门批复项目,并组织项目实施主体根据招投标管理等要求实施项目。具体项目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议事主体负责实施。四是考核验收。项目建成后,县(市、区)财政部门及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并按要求做好绩效管理工作。五是项目管护。已建成的项目属村级集体资产,项目完工验收后应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由项目议事主体负责管护。六是奖补标准及资金管理。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资金严格按照《云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工作要求。包括明确组织保障、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及加强总结宣传等要求。 三、创新举措 结合云南省实际,以及调研中各地提出的意见建议,提出以下创新举措: 一是明确“每个项目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进一步增强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分配的灵活性与适配度,同时切合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小型的特点。 二是新增“项目管理费”相关规定,考虑各地财政困难的实际,支持从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按照最高不超过3%的比例安排项目管理费,用于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前期规划设计、评审评估、招标监理和检查验收等项目管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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