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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县财政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和回应制度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4-11-04 15:11   点击率:57打印】【关闭

新平县财政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和回应制度

 

一、目的意义

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全面深化营商环境建设,扎实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加强社会监督,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壁垒,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推动新平县经济高质量发展,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充分发挥竞争政策在结构性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快构建全面覆盖、规则完备、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审查制度体系建立公平竞争问题的投诉举报和处理回应机制,结合新平县财政局工作实际,制定新平县财政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和回应制度

二、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新平县财政局制定出台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原则规定,向新平县财政局递交投诉举报材料的,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转交的投诉举报材料。

、投诉举报受理渠道

投诉举报电话0877-7011064

来访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河滨路62

、工作流程

(一)接收登记

监督评价股负责接收公平竞争审查的投诉举报及相关材料,并进行接收登记填写新平县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和回应登记表》(附件)。

(二)受理审核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由监督评价股将收到的投诉举报材料交由起草处室进行审核,符合受理范围条件的进行受理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解释说明,不予受理。受理结果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或者回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1.该举报未提供相关事实依据。

2.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3.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举报的。

4.举报事项不属于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事项。

5.该政策措施已失效。

6.该政策措施不属于涉及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及国务院规定等不予受理举报的其他情形。

(三)处理回应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起草室应当及时对受理的举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或实名举报人,并依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处理决定。

1.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争议问题认真研究、核实、准确定性。

2.制定政策措施时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3.处理结束后完善新平县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和回应登记表》(附件),于1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回复投诉举报人。因情况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4.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转交的投诉举报,需于1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处理情况回复市场监管部门。因情况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的,由处理市场监管部门协商延长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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