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发〔2021〕22号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平县乡镇财政体制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新平县乡镇财政体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平县乡镇财政体制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提升乡镇财政公共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财基层〔2020〕52号)和《玉溪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提升乡镇财政公共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玉财预〔2021〕25号)精神,为加强新形势下乡镇财政管理,建立与当前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乡镇财政管理模式,确保乡镇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提升乡镇财政公共服务能力,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提升乡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建立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公开透明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激发乡镇发展经济、理财治税内生动力,推动县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乡镇财政高质量运行。 (二)基本原则 1.预算法定原则。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分级管理、自求平衡”的要求,设立县本级、乡镇两级预算,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2.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根据县乡经济发展程度和财力保障水平,统筹兼顾公平与效率,实现乡镇“权、责、利”有机统一,由县级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不得转移给乡镇承担,确需委托乡镇完成的工作,县级给予相应财力支持,不得要求安排配套支出;对县乡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界定县乡支出责任。 3.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建立以“保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为重点的乡镇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科学设定年度间动态保障标准,对乡镇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必要的社会事业发展支出予以足额保障;健全完善乡镇增收节支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超收分成、税收增收留用及以奖代补的导向作用,激励乡镇加大财源培植、协税护税、稳产增收力度,切实提高乡镇财政公共服务能力和治理水平。 4.改革和稳定相统一原则。在保持基本政策延续不变,保证现有保障水平基本稳定的基础上,按照“钱随事走、财力下移”要求,科学合理核定乡镇财政收支基数,推进县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在现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财政承受能力范围之内量力而行,确保乡镇财政体制改革顺利推行并取得实效。 (三)总体目标 到2022年底,达到全县所有乡镇财政为民服务优质、资金使用及时安全、财政运行规范有序、财政管理高效有为、乡村振兴保障有力的公共服务能力标准要求。 二、主要内容 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超收分成、定额上解(补助)”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乡镇不设金库,收入全额缴入县级金库,由县级财税部门按照收入划分方案划分县乡收入,年底县乡进行年终结算。 根据各乡镇财政自给情况,将乡镇(街道)进行分类。一类乡镇(街道)包括桂山街道、古城街道、扬武镇;二类乡镇包括平甸乡、新化乡、老厂乡、水塘镇、漠沙镇;三类乡镇包括者竜乡、建兴乡、平掌乡。 (一)乡镇财政收支基数核定 以各乡镇2019—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决算扣除一次性收入因素后的平均数核定收入基数,以2021年年初预算支出标准核定各乡镇“三保”支出基数,为保证政策的延续性及乡镇增收积极性,除“三保”支出基数适时调整外,其他基数一经核定3年不作调整。 (二)乡镇财政收入划分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划分。乡镇辖区内除2021年在库“四上”企业外,纳税人缴纳的属地方及地方分享的税收收入,全部划归乡镇,新增“四上”企业(除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外)3年内实现的属地方税收收入全额划归乡镇;非税收入中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全额划归县级,其他属于乡镇组织的非税收入全额划归乡镇。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分。出让土地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的纯收益进行分类分档计算,一类乡镇按纯收益的30%留归乡镇,二类、三类乡镇纯收益全额留归乡镇。 3.上级补助收入划分。上级明确为补助乡镇转移支付收入全额由乡镇留用。 4.上级转贷的一般债券收入、专项债券收入属乡镇的全额留用。 5.省、市级按政策兑现的乡镇税收增收留用及以奖代补收入属乡镇的全额留用。 (三)建立县对乡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建立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在内的县对乡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般转移支付主要包括:调整工资转移支付补助、农村税费改革补助、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助等。专项转移支付由县级财政部门单独或会同县级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规定进行补助。 (四)县与乡镇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1.县级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由县级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确需委托乡镇完成的工作,给予相应的财力支持;对县乡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各乡镇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县乡支出责任。 (1)工资性支出。各乡镇省口径工资性支出由县级全额保障。 (2)运转支出。按照新平县定额标准文件计算的运转支出,村组干部工资、村组运转经费,编外人员经费,乡镇级人大代表的活动费、通讯费和误工费。 (3)民生类支出。省口径的基本民生支出及目前尚在执行的地方口径民生支出由县级全额保障,乡镇不得出台任何新的民生支出政策。 (4)综合绩效奖。按月发放的行政人员综合考评奖和事业人员奖励性绩效由县级全额保障,年终考核部分一类乡镇按30%保障,二类乡镇按80%保障,三类乡镇按100%保障。在财力满足发放条件的情况下,以乡镇年度综合考评等次为依据,允许乡镇超过县级保障标准,在省定标准范围内发放综合考评奖及奖励性绩效。 2.乡镇财政事权支出责任。除县级财政事权支出责任以外的本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等支出。具体包括:乡村振兴、财源培植、产业发展、弥补地方“三保”缺口、综合考评奖和奖励性绩效、化解乡镇历史欠账及债务等乡镇自主统筹的各项支出,上级转贷乡镇的债务还本付息责任由乡镇承担。 (五)建立财政激励机制 1.税收奖补。以各乡镇近三年平均税收收入为基数,超收部分实行分档计算奖补,一类乡镇按超收部分30%奖补乡镇,二类按50%奖补乡镇,三类乡镇按照100%奖补乡镇。乡镇增收部分资金主要用于弥补乡镇“三保”缺口,发放综合考评奖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化解历史欠账、债务,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等支出。 2.实施土地整治和增减挂钩项目奖补。根据年度内各乡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新增入库面积,实现指标交易收入后,耕地数量指标和水田规模指标均按照每亩1000元进行奖补;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复垦验收后,按照每亩1000元进行奖补,奖补资金作为乡镇财力统筹使用。 (六)临时补助事项 1.短收临时补助。为保障乡镇现有财力水平基本稳定,实施临时补助财力,乡镇当年收入小于核定基数时,对短收部分进行临时补助,短收补助资金在以后超收年度结算扣回。 2.实施单项救助。为切实兜牢乡镇“三保”底线,县级通过一般转移支付资金保障各乡镇“三保”支出,各乡镇不得用于其他支出,如遇特殊情况,出现“三保”缺口的,县级对缺口资金实施单项救助,单项救助资金于次年预算时扣回。因乡镇拉用资金造成“三保”缺口的对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进行追责问责。 (七)其他结算事项 1.乡镇上解支出。维持县级财政既得利益不变,以县级与乡镇2021年既得利益为基数,实行定额上解,一定3年。 2.上下级转移支出。县级承担的支出责任作为县对下转移支付,中央、省、市级共同事权及专项转移支付作为县对下专项转移支付,与各乡镇进行年终结算。 3.收入结算。依据县税务局提供的各乡镇收入完成明细表,经税务、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审核认可,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与各乡镇签订《财政收入结算签证单》进行收入确认,实行跨年结算补助,预算与结算差异纳入次年预算调整。 三、工作要求 (一)规范预算编制执行,推进预决算信息公开。乡镇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编制乡镇政府预决算及部门预决算,接受乡镇人大监督,健全完善预决算管理制度,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财政预算编制的指导监督,乡镇要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全口径预算;要严格贯彻落实财政预决算信息、“三公”经费、专项资金、政府采购等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提升基层财政公开透明度,切实做到取信于民。 (二)完善资金监管渠道,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依托“云南省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建立省—市—县—乡四级联网的财政业务管理系统,对每项资金的“收、拨、用”实行严格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资金传递往来信息。要加强乡镇往来资金调度管理,严禁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二次分配。 (三)加强资产资源管理,提高资产资源使用效益。各乡镇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做好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事项的审核审批工作;要积极整合资源,对闲置资产进行梳理,加大盘活资产资源处置力度,各乡镇盘活资产收益归乡镇;要加强村级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监督,建立完善产权明晰、权责匹配、运营管护高效、股权分配合理、资产处置合规的村级集体公益性资产、扶贫项目资产、财政投入资产或股权的后续管理机制,确保村级集体资产持续发挥效益。 (四)规范债务管理,防范债务风险。各乡镇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依法举债,规范融资举债行为,县级政府为本地区唯一合法举债主体,各乡镇严禁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各乡镇应加强对村级债务和项目的管理,不得超财力上项目新增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乡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不得违规出具任何形式的行政文书从各类渠道进行融资、筹资等活动;改革后县级政府不得对乡镇转嫁债务。 (五)健全乡镇机构配置,增强队伍履职能力。严格执行《云南省财政厅 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 云南省公务员局关于加强乡镇财政管理的意见》(云财预﹝2013﹞208号)规定,合理核定乡镇财政所编制,选强配齐工作人员。建立“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定期轮训、岗前培训”的乡镇财政干部继续教育机制,定期组织开展业务技能提升培训,切实提高乡镇财政干部履职能力。 (六)《关于印发新平县县对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5〕65号)、《关于印发新平县县对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6〕160号)及《关于印发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促进财政增收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新政通〔2018〕14号)不再执行。戛洒镇作为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按照《关于印发新平县戛洒镇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等9项戛洒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配套措施的通知》(新办通〔2021〕14号)规定执行,不执行该办法。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监 委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印发
政策解读:http://www.xinping.gov.cn/xpxzfxxgk/zfwjjjd/20211031/13152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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