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公安局2018年2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8-03-02 08:03   点击率:79打印】【关闭

新平县公安局

2018年2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1、违法行为人罗某某于2018年1月25日因盗窃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罗某某盗窃的违法行为给予罗某某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收缴罗某某的作案工具二只黄色编织口袋。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18〕4号。

 

2、违法行为人王某某于2018年1月27日因盗窃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对王某某的盗窃违法行为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18〕5号。

 

3、违法行为人金某于2018年1月28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金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金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18〕3号。

 

4、违法行为人杨某某于2018年1月30日因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对杨某某的逃避监管违法排污违法行为给予杨某某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治安)行罚决字〔2018〕10号。

 

5、违法行为人白某某于2018年1月30日因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对白某某的逃避监管违法排污违法行为给予白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治安)行罚决字〔2018〕11号。

 

6、违法行为人自某某于2018年2月9日因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自某某的故意损毁财物违法行为给予自某某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18〕4号。

 

7、违法行为人普某某于2018年2月9日因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普某某的故意损毁财物违法行为给予普某某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18〕5号。

 

8、违法行为人罗某某于2018年2月12日因非法居留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罗某某的非法居留违法行为给予罗某某罚款一千元人民币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治安)行罚决字〔2018〕12号。

 

9、违法行为人邓某某于2018年2月20日因非法运输、买卖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邓某某的非法运输、买卖危险物质违法行为给予邓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收缴霸王鞭爆竹18条及盘类爆竹97盘、烟花702盒,追缴违法所得的276元人民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水塘)行罚决字〔2018〕2号。

 

10、违法行为人付某某于2018年2月20日因非法运输、买卖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付某某的非法运输、买卖危险物质违法行为给予付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水塘)行罚决字〔20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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