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公安局 2018年5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1、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18年4月22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李某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18〕28号。 2、违法行为人王某某于2018年4月23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对王某某的吸毒的违法行为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18〕29号。 3、违法行为人黄某某于2018年4月25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黄某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黄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新化)行罚决字〔2018〕8号。 4、违法行为人刘某某于2018年5月8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刘某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刘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18〕32号。 5、违法行为人雷某某于2018年5月8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雷某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雷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18〕34号。 6、违法行为人普某于2018年5月8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普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普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收缴非法持有的毒品小麻1.00克。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18〕33号。 7、违法行为人谢某某于2018年5月11日因卖淫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谢某某的卖淫违法行为给予谢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处罚,追缴违法所得50元人民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18〕35号。 8、违法行为人张某某于2018年5月11日因嫖娼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张某某的嫖娼违法行为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18〕36号。 9、违法行为人王某某于2018年5月14日因扰乱单位秩序、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对王某某的扰乱单位秩序违法行为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对王某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对王某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水塘)行罚决字〔2018〕7号。 10、违法行为人张某某于2018年5月15日因出借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张某某的出借居民身份证违法行为给予张某某警告并处罚款一百元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18〕38号。 11、违法行为人杨某于2018年5月15日因出借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杨某的出借居民身份证违法行为给予杨某警告并处罚款一百元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18〕39号。 12、违法行为人冯某于2018年5月15日因出借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冯某的出借居民身份证违法行为给予冯某警告并处罚款一百元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18〕40号。 13、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18年5月15日因出借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李某某的出借居民身份证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警告并处罚款一百元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18〕41号。 14、违法行为人李某于2018年5月15日因出借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李某的出借居民身份证违法行为给予李某警告并处罚款一百元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18〕42号。 15、违法行为人杨某某于2018年5月15日因出借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杨某某的出借居民身份证违法行为给予杨某某警告并处罚款一百元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18〕43号。 16、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18年5月15日因出借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李某某的出借居民身份证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警告并处罚款一百元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18〕44号。 17、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18年5月15日因出借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李某某的出借居民身份证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警告并处罚款一百元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18〕37号。 18、违法行为人宋某某于2018年5月15日因冒用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宋某某的冒用居民身份证违法行为给予宋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18〕45号。 19、违法行为人杨某于2018年5月15日因出借居民身份证、冒用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杨某的出借居民身份证违法行为给予杨某警告并处罚款一百元的处罚,对杨某的冒用居民身份证违法行为给予杨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对杨某合并执行警告并处罚款一百元、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18〕46号。 20、违法行为人方某于2018年5月15日因某网咖的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冒用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某网咖的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二十日的处罚,对方某的冒用居民身份证违法行为给予方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1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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