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公安局2018年6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8-06-28 11:06   点击率:72打印】【关闭

新平县公安局

2018年6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1、违法行为人普某于2018年5月22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普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普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18〕48号。

 

2、违法行为人杨某某于2018年5月29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杨某某的吸毒的违法行为给予杨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18〕56号。

 

3、违法行为人刀某某于2018年5月30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刀某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刀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18〕6号。

 

4、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18年5月30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李某某的殴打他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18〕7号。

 

5、违法行为人皮某某于2018年5月30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皮某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皮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18〕8号。

 

6、违法行为人王某于2018年5月31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王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王某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18〕59号。

 

7、违法行为人王某某于2018年6月7日因信用卡诈骗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王某某的信用卡诈骗违法行为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三日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18〕63号。

 

8、违法行为人高某某于2018年6月8日因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高某某的故意伤害违法行为给予高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扬武)行罚决字〔2018〕17号。

 

9、违法行为人缪某某于2018年6月15日因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对缪某某的阻碍执行职务违法行为给予缪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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