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 新农(农药)罚〔2018〕 3 号 | 经营假农药案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7MA6K72982R | 何红芬 | 何红芬 | 2018年4月12日,新平县农业局执法人员在新平县先利达农资有限公司添凯农资经营部,抽取了标签标称山东中新科农生物有限公司生产、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42014、生产日期为2017年11月12日的20%敌草快水剂送检。经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并其出具的检验报告(委检)2018-04-822结果显示,该产品的有效成分中,检出10.2%的百草枯,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之规定,该产品属假农药。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经营该种违法农药产品; 2)没收该种农药产品违法所得1728.00元,并处5000.00元罚款;两项共计人民币陆仟柒佰贰拾捌元整(6728.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新平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2018年6月25日。 |
新平县农业局,2018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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