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新农(农药)罚〔2018〕 1 号 | 经营假农药案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7316329187F | 罗安文 | 罗安文 | 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之规定。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该种违法农药产品; 2)没收该种农药产品违法所得5850.00元,并处10000.00元罚款;两项共计人民币壹万伍仟捌佰伍拾元整(1585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新平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2018年6月5日。 |
新平县农业局 2018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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