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二)​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8-08-21 10:08   点击率:119打印】【关闭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新农(农药)罚〔2018 1

 

经营假农药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7316329187F

 

罗安文

罗安文

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之规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该种违法农药产品;

2)没收该种农药产品违法所得5850.00元,并处10000.00元罚款;两项共计人民币壹万伍仟捌佰伍拾元整(158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新平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201865日。


  新平县农业局     201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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