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 新农 (农药) 罚(2018 2 号 | 经营假农药案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530427316329187F | 罗安文 | 罗安文 | 当事人涉嫌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假农药、劣质农药和回收的农药废弃物等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处置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之规定,本机关责令立即停止经营该种违法农药产品,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该种农药产品违法所得2960.00元,并处2000.00元罚款;两项共计人民币肆仟玖佰陆拾元整(4960.00元); 2)没收库存的5%阿维菌素乳油违法产品60瓶(被抽样3瓶,剩60瓶60公斤)。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新平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2018年5月24日。 | 宝 新平县农业局 2018年5月2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