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公安局2018年8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8-08-24 09:08   点击率:98打印】【关闭

新平县公安局

2018年8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1、违法行为人白某某于2018年7月24日因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白某某的扰乱单位秩序违法行为给予白某某行政拘留七日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18〕91号。

 

2、违法行为人田某某于2018年7月24日因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田某某的扰乱单位秩序违法行为给予田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18〕92号。

 

3、违法行为人刘某某于2018年7月24日因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刘某某的扰乱单位秩序违法行为给予刘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18〕93号。

 

4、违法行为人赵某某于2018年7月24日因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赵某某的扰乱单位秩序违法行为给予赵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18〕94号。

 

    5、违法行为人邱某某于2018年7月24日因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邱某某的扰乱单位秩序违法行为给予邱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18〕95号。

 

6、违法行为人王某某于2018年7月24日因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王某某的扰乱单位秩序违法行为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18〕96号。

 

    7、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18年7月24日因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李某某的扰乱单位秩序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18〕97号。

 

8、违法行为人周某某于2018年7月24日因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周某某的扰乱单位秩序违法行为给予周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18〕98号。

 

9、违法行为人王某某于2018年7月26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王某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收缴作案工具一把甘蔗刀及木棍二根。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漠沙)行罚决字〔2018〕10号。

 

    10、违法行为人沐某某于2018年7月30日因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沐某某的故意伤害违法行为给予沐某某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新化)行罚决字〔201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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