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公安局2018年10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8-10-26 09:10   点击率:107打印】【关闭

新平县公安局

2018年10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1、违法行为人张某某于2018年9月28日因卖淫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张某某的卖淫违法行为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18〕105号。

 

     2、违法行为人张某某于2018年10月5日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张某某的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违法行为给予张某某罚款三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水塘)行罚决字〔2018〕13号。

 

3、违法行为人马某某于2018年10月14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马某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马某某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18〕20号。

 

4、违法行为人龚某某于2018年10月16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龚某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龚某某行政拘留十三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18〕106号。

 

    5、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18年10月16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李某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18〕107号。

 

6、违法行为人邱某于2018年10月16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邱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邱某行政拘留十三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18〕108号。

 

    7、违法行为人冯某某于2018年10月19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冯某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冯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18〕114号。

 

8、违法行为人普某于2018年10月19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普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普某行政拘留十日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18〕115号。

 

9、违法行为人易某某于2018年10月19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易某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易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18〕116号。

 

    10、违法行为人杨某于2018年10月19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杨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杨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18〕117号。

 

上一篇: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四)
下一篇:新平县公安局2018年9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主办: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7-7011521   联系地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街道平山路42号

滇公网安备 53042702000008号 备案号:滇ICP备05002587号    网站标识码:5304270007

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