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 新农(动监)罚〔2018〕 1号 | 段文进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生猪案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 段文进 | 段文进 | 2018年8月23日14时40分,当事人段文进在戛洒镇屠宰场屠宰检疫人员未上班前,私自把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1头生猪拉入戛洒镇定点屠宰场,强行撬开待宰圈门锁,企图把生猪关入待宰间,逃避检疫。此违法行为过程被戛洒镇畜牧兽医工作站技术人员的视频监控录像检测到,及时电话通知当事人停止此强行撬锁行为,立即赶赴现场扣押此头生猪,现场称重162千克,14.4元/千克,货值金额2332.8元。 当事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禁止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 屠宰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2332.8元)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罚款人民币699.84元; 2.扣押的1头生猪经检疫合格办理相关手续后,准入屠宰场屠宰。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新平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2018年8月28日。 |
新平县农业局,2018年8月2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