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 新农(农药)罚〔2018〕 4 号 | 经营假农药案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7577282516E | 张跃龙 | 张跃龙 | 2018年4月12日,新平县农业局执法人员在新平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十九农资店,标签标称生产厂家为山东沃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登记证号为PD20122103,生产日期为2017年12月21日的苏云金杆菌悬浮剂送检。经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并其出具的检验报告(委检)2018-04-823结果显示,该产品的有效成分中,检出5.2%的氯氰菊酯,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之规定,该产品属假农药。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经营假农药;”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经营该种违法农药产品; 2)没收销售该种农药产品违法所得126.00元,并处5000.00元罚款;两项共计人民币伍仟壹佰贰拾陆元整(5126.00元)。 3)没收该种农药库存产品440瓶(88千克),没收农药尽快报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负责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处置费用由新平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十九农资店承担,拖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新平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十九农资店负责。处置时通知农业局监督执行。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新平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2018年7月25日。 |
新平县农业局,2018年7月2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