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公安局2018年11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8-11-28 14:11   点击率:169打印】【关闭

新平县公安局

2018年11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1、违法行为人杨某某于2018年10月23日因盗窃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杨某某的盗窃违法行为给予杨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追缴杨某某盗窃所得的1条裤子和1件衣服退还被侵害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18〕22号。

 

     2、违法行为人王某于2018年10月28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王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王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水塘)行罚决字〔2018〕17号。

 

3、违法行为人杨某某于2018年11月7日因卖淫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杨某某的卖淫违法行为给予杨某某罚款五百元处罚,追缴杨某某违法所得的人民币4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18〕23号。

 

4、违法行为人汤某某于2018年11月7日因嫖娼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汤某某的嫖娼违法行为给予汤某某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18〕24号。

 

    5、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18年11月14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李某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18〕25号。

  

6、违法行为人夏某某于2018年11月15日因卖淫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夏某某的卖淫违法行为给予夏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追缴夏某某违法所得的200元人民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18〕26号。

 

    7、违法行为人王某某于2018年11月15日因嫖娼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王某某的嫖娼违法行为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18〕27号。

 

8、违法行为人孔某某于2018年11月19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孔某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孔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18〕119号。

 

9、违法行为人纳某某于2018年11月19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纳某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纳某某行政拘留十二日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18〕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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