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公安局 2019年10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1、违法行为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21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王某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水塘)行罚决字〔2019〕33号。 2、违法行为人龚某于2019年9月23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龚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龚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19〕56号。 3、违法行为人苏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因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苏某某的故意损毁财物违法行为给予苏某某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收缴苏某某的作案工具一把砍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水塘)行罚决字〔2019〕36号。 4、违法行为人李某于2019年9月26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李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李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者竜)行罚决字〔2019〕8号。 5、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28日因盗窃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李某某的盗窃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收缴李某某的作案工具1把胶把钳、1根塑料管、1个塑料桶,追缴李某某从云FDX572号、云FCJ763号二轮摩托车油箱内盗窃所得的汽油6.5公斤退还被侵害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19〕43号。 6、违法行为人万某某于2019年9月29日因侵犯隐私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万某某的侵犯隐私违法行为给予万某某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收缴万某某的作案工具1部苹果平板电脑。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19〕57号。 7、违法行为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4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对张某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十三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扬武)行罚决字〔2019〕20号。 8、违法行为人龙某某于2019年10月6日因威胁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龙某某的威胁人身安全违法行为给予龙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收缴龙某某的1把尖刀和2把砍刀(砍斧)。新公(老厂)行罚决字〔2019〕2号。 9、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19日因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李某某的故意损毁财物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九日的处罚,收缴李某某作案工具1把斧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漠沙)行罚决字〔2019〕31号。 10、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19日因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李某某的故意损毁财物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漠沙)行罚决字〔2019〕32号。 11、违法行为人普某某于2019年10月19日因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对普某某的故意损毁财物违法行为给予普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漠沙)行罚决字〔2019〕37号。 12、违法行为人文某某于2019年10月19日因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对文某某的故意损毁财物违法行为给予文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漠沙)行罚决字〔2019〕33号。 13、违法行为人普某某于2019年10月19日因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对普某某的故意损毁财物违法行为给予普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漠沙)行罚决字〔2019〕34号。 14、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19日因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李某某的故意损毁财物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漠沙)行罚决字〔2019〕35号。 15、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19日因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对李某某的故意损毁财物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漠沙)行罚决字〔2019〕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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