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公安局 2020年1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1、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26日因盗窃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李某某的盗窃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水塘)行罚决字〔2019〕45号。 2、违法行为人胡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因信用卡诈骗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胡某某的信用卡诈骗给予胡某某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五十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漠沙)行罚决字〔2019〕79号。 3、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李某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扬武)行罚决字〔2019〕26号。 4、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20年1月9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对李某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0〕2号。 5、违法行为人董某某于2020年1月9日因结伙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董某某的结伙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董某某行政拘留十一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漠沙)行罚决字〔2020〕1号。 6、违法行为人杨某某于2020年1月15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杨某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杨某某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扬武)行罚决字〔2020〕1号。 7、违法行为人陶某某于2020年1月15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陶某某的吸毒违法给予陶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收缴陶某某的吸毒工具麻壶1个及陶某某非法持有的3颗毒品小麻可疑物。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0〕4号。 8、违法行为人梁某某于2020年1月20日因非法居留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梁某某的非法居留违法行为给予梁某某罚款一千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治安)行罚决字〔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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