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公安局 2020年2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1、违法行为人王某某于2020年2月7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王某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扬武)行罚决字〔2020〕8号。 2、违法行为人李某于2020年2月7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李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李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扬武)行罚决字〔2020〕9号。 3、违法行为人王某于2020年2月7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王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王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扬武)行罚决字〔2020〕10号。 4、违法行为人丁某某于2020年2月13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丁某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丁某某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收缴丁某某的赌资人民币2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0〕5号。 5、违法行为人刘某某于2020年2月13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刘某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刘某某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收缴刘某某的赌资人民币7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0〕6号。 6、违法行为人马某于2020年2月13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马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马某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收缴马某的赌资人民币699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0〕7号。 7、违法行为人杜某某于2020年2月13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杜某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杜某某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收缴杜某某的赌资人民币3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0〕8号。 8、违法行为人方某某于2020年2月13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方某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方某某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收缴方某某的赌资人民币75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0〕9号。 9、违法行为人郭某于2020年2月13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郭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郭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收缴郭某的赌资人民币7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0〕10号。 10、违法行为人焦某某于2020年2月13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焦某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焦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收缴焦某某的赌资人民币1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0〕11号。 11、违法行为人杨某某于2020年2月13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杨某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杨某某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收缴杨某某的赌资人民币13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0〕12号。 12、违法行为人徐某于2020年2月20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徐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0〕13号。 13、违法行为人刘某于2020年2月14日因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刘某的故意伤害违法行为给予刘某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0〕3号。 14、违法行为人侯某某于2020年2月17日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侯某某的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违法行为给予侯某某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0〕13号。 15、违法行为人范某某于2020年2月18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范某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范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0〕14号。 16、违法行为人白某某于2020年2月18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白某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白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0〕15号。 17、违法行为人王某某于2020年2月18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王某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水塘)行罚决字〔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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