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公安局 2020年5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1、违法行为人黄某于2020年4月21日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黄某的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违法行为给予黄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治安)行罚决字〔2020〕2号。 2、违法行为人白某某于2020年4月22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白某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白某某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0〕29号。 3、违法行为人施某某于2020年4月23日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施某某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行为给予施某某行政拘留十三日的处罚,收缴施某某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340株。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扬武)行罚决字〔2020〕19号。 4、违法行为人龙某某于2020年4月23日因盗窃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龙某某的盗窃违法行为给予龙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追缴龙某某盗窃所得的1部红色OPPO A3手机退还被侵害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0〕31号。 5.违法行为人高某某于2020年4月24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高某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高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收缴高某某的赌资人民币18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扬武)行罚决字〔2020〕20号。 6.违法行为人罗某某于2020年4月24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罗某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罗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收缴罗某某的赌资人民币13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扬武)行罚决字〔2020〕21号。 7、违法行为人钱某于2020年4月24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钱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钱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收缴钱某的赌资人民币244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扬武)行罚决字〔2020〕22号。 8、违法行为人方某于2020年4月24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方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方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收缴方某的赌资人民币7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扬武)行罚决字〔2020〕23号。 9、违法行为人方某某于2020年4月24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方某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方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收缴方某某的赌资人民币135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扬武)行罚决字〔2020〕24号。 10、违法行为人刀某某于2020年4月24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刀某某的故意损毁财物违法行为给予刀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漠沙)行罚决字〔2020〕14号。 11、违法行为人江某某于2020年4月24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江某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江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0〕32号。 12、违法行为人罗某某于2020年4月24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罗某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罗某某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0〕33号。 13、违法行为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30日因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王某某的故意损毁财物违法行为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漠沙)行罚决字〔2020〕14号。 14、违法行为人宋某某于2020年5月8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宋某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宋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0〕63号。 15、违法行为人李某于2020年5月8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李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李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0〕64号。 16、违法行为人李某堂于2020年5月8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第一款之规定,对李某堂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李某堂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漠沙)行罚决字〔2020〕15号。 17、违法行为人余某某于2020年5月8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第一款之规定,对余某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余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漠沙)行罚决字〔2020〕16号。 18、违法行为人谭某某于2020年5月8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第一款之规定,对谭某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谭某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漠沙)行罚决字〔2020〕17号。 19、违法行为人李某良于2020年5月8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第一款之规定,对李某良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李某良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漠沙)行罚决字〔2020〕18号。 20、违法行为人赵某贵于2020年5月8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赵某贵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赵某贵罚款一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漠沙)行罚决字〔2020〕19号。 21、违法行为人赵某辉于2020年5月8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第一款之规定,对赵某辉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赵某辉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漠沙)行罚决字〔2020〕20号。 22、违法行为人何某于2020年5月12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何某的赌博行为给予何某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收缴何某的赌资人民币1067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建兴)行罚决字〔2020〕10号。 23、违法行为人鲁某某于2020年5月12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鲁某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鲁某某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收缴鲁某某的赌资人民币11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建兴)行罚决字〔2020〕11号。 24、违法行为人张某贵于2020年5月12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张某贵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张某贵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收缴张某贵的赌资人民币2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建兴)行罚决字〔2020〕12号。 25、违法行为人赵某某于2020年5月12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赵某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赵某某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收缴赵某某的赌资人民币9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建兴)行罚决字〔2020〕13号。 26、违法行为人张某方于2020年5月12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张某方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张某方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收缴张某方的赌资人民币1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建兴)行罚决字〔2020〕14号。 27、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13日因盗窃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李某某的盗窃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收缴李某某作案工具1把钥匙。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新化)行罚决字〔2020〕4号。 28、违法行为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14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王某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0〕65号。 29、违法行为人张某某于2020年5月19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张某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扬武)行罚决字〔2020〕25号。 30、违法行为人杨某某于2020年5月19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杨某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杨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扬武)行罚决字〔2020〕26号。 31、违法行为人刘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刘某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刘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扬武)行罚决字〔2020〕27号。 32、违法行为人陈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陈某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陈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扬武)行罚决字〔202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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