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公安局 2020年4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1、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20年3月21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李某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行政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0〕22号。 2、违法行为人任某某于2020年3月21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任某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任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收缴任某某收缴的毒品小麻可疑物10颗净重1克及吸毒工具1个麻壶、3根吸管、1个打火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0〕23号。 3、违法行为人江某某于2020年3月24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江某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江某某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0〕24号。 4、违法行为人汤某某于2020年3月27日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汤某某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行为给予汤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收缴汤某某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植株54株。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老厂)行罚决字〔2020〕5号。 5、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20年3月31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和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之规定,对李某某的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二日的处罚,对李某某的故意伤害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对李某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水塘)行罚决字〔2020〕4号。 6、违法行为人许某某于2020年3月31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许某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许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水塘)行罚决字〔2020〕5号。 7、违法行为人李某云于2020年4月3日因盗窃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李某云的盗窃违法行为给予李某云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追缴李某云、李某东盗窃所得的520公斤的废铁退还被侵害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0〕25号。 8、违法行为人李某东于2020年4月3日因盗窃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李某东的盗窃违法行为给予李某东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0〕26号。 9、违法行为人黄某华于2020年4月7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和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十六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黄某华的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违法行为给予黄某华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对黄某华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黄某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收缴黄某华的1把西瓜刀,对黄某华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者竜)行罚决字〔2020〕2号。 10、违法行为人黄某斌于2020年4月7日因殴打他人和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黄某斌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黄某斌行政拘留二日的处罚,对黄某斌的故意损毁财物违法行为给予黄某斌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对黄某斌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者竜)行罚决字〔2020〕3号。 11、违法行为人黄某荣于2020年4月7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黄某荣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黄某荣罚款一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者竜)行罚决字〔2020〕4号。 12、违法行为人黄某顺于2020年4月7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黄某顺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黄某顺罚款一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者竜)行罚决字〔2020〕5号。 13、违法行为人高某于2020年4月9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高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高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水塘)行罚决字〔2020〕6号。 14、违法行为人李某于2020年4月10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第一款之规定,对李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李某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漠沙)行罚决字〔2020〕12号。 15、违法行为人鲁某某于2020年4月10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第一款之规定,对鲁某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鲁某某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漠沙)行罚决字〔2020〕13号。 16、违法行为人丁某于2020年4月16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对丁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丁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0〕27号。 17、违法行为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16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第四项之规定,对王某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0〕28号。 18、违法行为人黎某某于2020年4月19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黎某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黎某某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收缴黎某某的赌资人民币117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0〕41号。 19、违法行为人丁某于2020年4月19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丁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丁某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收缴丁某的赌资人民币7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0〕42号。 20、违法行为人孟某某于2020年4月19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孟某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孟某某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收缴孟某某的赌资人民币3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0〕43号。 21、违法行为人鲁某某于2020年4月19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鲁某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鲁某某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收缴鲁某某的赌资人民币1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0〕44号。 22、违法行为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19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王某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收缴王某某的赌资人民币186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0〕45号。 23、违法行为人石某某于2020年4月19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石某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石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收缴石某某的赌资人民币263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0〕46号。 24、违法行为人毕某某于2020年4月19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毕某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毕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收缴毕某某的赌博工具麻将桌2张、麻将牌544张及赌资人民币31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0〕47号。 25、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19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李某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收缴李某某的赌资人民币225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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