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新农(动监) 罚〔2020〕 5号 | 秦知寿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 秦知寿 | | | 2019年12月19日,当事人秦知寿在售卖自养的14头生猪时未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申请产地检疫,在未获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未佩戴畜禽标识情况下,欲到新平县水塘镇售卖,在进入新平县者竜乡境内时,被新平县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查获。经审查核实,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中的第三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5075.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农行新平县支行营业部,账户名称:新平县财政局,账号:24259801040001215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1月2日 | 新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2020年 01月0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