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农业农村局2020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5号)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0-06-16 16:06   点击率:135打印】【关闭

 

新平县农业农村局2020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5号)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案件名称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新农(动监) 罚〔2020〕 5号秦知寿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秦知寿2019年12月19日,当事人秦知寿在售卖自养的14头生猪时未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申请产地检疫,在未获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未佩戴畜禽标识情况下,欲到新平县水塘镇售卖,在进入新平县者竜乡境内时,被新平县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查获。经审查核实,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中的第三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507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农行新平县支行营业部,账户名称:新平县财政局,账号:24259801040001215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1月2日新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2020年 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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